唉,真沒想到,濃眉大眼的蘋果公司居然偷稅漏稅,而且數額巨大。
近日,印度稅務部門拿出了確鑿的法條和證據,證明了蘋果公司在印度存在偷稅漏稅行為,且金額高達41億美元,要求蘋果公司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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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身為頭部大公司,在稅務這一塊一直都非常規矩,全球范圍內均是如此,在印度這個名聲在外的地方更是做到了極致,據說是能交的稅全交,不能確定該不該交的稅一律給印度稅務部門發函備案,請印度稅務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發公文給出指示。
什么叫“不確定該不該交”的稅?蘋果公司自己不知道該不該交稅?
還真不一定知道,因為印度每年會推出幾百條法律,且推出的法律幾乎從不撤銷,所以印度建國以后積累的法律浩若煙海,而且還在源源不斷的新增,且大部分法律有模糊化描述,解釋權歸稅務部門所有。
所以對于吃不準的問題,發文給印度稅務部門備案是最安全的,印度稅務部門拿出某某法條說要交,那就交,說不需要交,那就沒有了偷稅漏稅風險,到手的回函就是證據。
蘋果公司已經幾乎做到了極致,所以也讓印度稅務部門頭疼了很久,怎么都找不到把柄。
但這沒有難倒印度稅務部門的法律團隊,他們窮經皓首,終于從故紙堆里找到了自己需要的法條。
蘋果公司有這么一個情況,就是蘋果代工廠里使用的高精尖設備都是蘋果公司的,是蘋果公司出資購買然后運過來的,代工廠只出基礎的流水線以及人工和管理。
因為用來生產蘋果產品的這些高精尖設備都是特化設計的,只能用來生產蘋果產品,不通用,如果代工廠自行購買,那萬一蘋果公司以后不給訂單就只能當廢鐵處理了,但如果這些設備是蘋果公司買的,那雙方解除合作后,蘋果公司還可以拉到其他地方繼續生產蘋果產品。
所以這些高精尖特化設備只能蘋果公司自己買,產權歸蘋果公司,代工廠有使用權,日常接受蘋果公司的監督和檢查,這樣蘋果公司才能拿到最低的代工報價,否則代工廠必須有一個非常高的溢價以及保證金才敢自行購買這些設備,本質上還是蘋果公司出錢,那算下來還不如蘋果公司自己購買。
全球所有的蘋果工廠都是這么運行的,一直都沒出過問題,在我們中國這里也都是這樣搞的。
但印度稅務部門的法律團隊,在故紙堆里找到了1961年頒布的《所得稅法》。
1961年前,印度出現了外匯危機,國家沒有足夠的外匯進行對外貿易了,嚴重打亂了很多印度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
迫于無奈,當時很多外企就選擇了把設備“借”給印度工廠使用,產權還屬于外企,這樣一來就不涉及到買賣,也就不需要外匯了,這個辦法一時間風靡印度,皆大歡喜。
但外匯危機渡過后,印度政府發現不對勁了,如果在法律定義上這是“借”而不是買賣,那不就少了一筆設備進口關稅的收入嗎?
所以在1961年的時候緊急頒布了一條法律,宣布以后所有借給印度工廠的設備,只要在印度使用了,那就要視作進口,就要繳納設備進口關稅。
這條法律自頒布后很少使用,如今已經60多年過去了,早就被人遺忘了,都沒人知道印度還有這條法律規定了,能把這條法律從故紙堆里挖出來的律師是真厲害。
印度稅務部門依舊這個1961年頒布的《所得稅法》第9條"業務關聯"的條款,認定蘋果公司向富士康、塔塔電子等印度代工廠提供的高端生產設備(如iPhone精密組裝線、激光雕刻設備等)構成了"對生產全流程的實質控制"。
為證明這個結論,印度稅務部門給了“三重控制”的證據。
1.技術控制:相關設備為蘋果專屬定制,僅能生產iPhone系列產品,代工廠無法自主改造或轉用。
2.流程控制:相關設備的運行參數、生產節奏由蘋果總部系統遠程監控,質量標準需蘋果實時審批
3.管理控制:相關設備維護、升級需蘋果授權團隊操作,代工廠僅負責基礎運維。
因此,印度稅務部門認定蘋果對在印度境內的代工廠存在"對生產全流程的實質控制",證據確鑿,法律依據為1961年的《所得稅法》。
等會,就算是依據1961年的那個所謂的《所得稅法》,不就是把這些設備認定為是印度代工廠購買的嗎,要求補繳一個進口關稅不就行了。
那可不行,絕對不行。
翻來覆去的證明蘋果公司存在"對生產全流程的實質控制",搞那么拗口難懂,是有原因的。
如果根據1961年《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那首先只能對這些生產設備罰一個進口關稅,這罰不出太多錢,而且依據這個法律,偷稅漏稅的主體是在印度境內的代工廠,補繳稅款的主體也應該是代工廠,而不是蘋果公司。
罰富士康也就算了,塔塔公司可是印度公司,那可不能罰。
所以必須翻來覆去的證明蘋果公司依靠這些特化生產設備,存在"對生產全流程的實質控制"。
2017年,印度最高法院對F1賽事稅務問題頒布過一個司法解釋。
當時的情況是英國F1公司在印度舉辦大獎賽,花錢租了印度的賽道,在印度境內舉辦了比賽。
對于在印度境內的支出和收入,F1公司均已上報稅務局并依法納稅,但印度稅務部門認為不夠。
印度稅務部門認為,F1公司租用了印度賽道舉行比賽后,在全球轉播等均產生了收益,其收益遠不止在印度境內的那一點,所以F1公司應該就其在全球產生的所有收益均向印度納稅。
當時的印度最高法院集思廣益,“創造性”的發明了一套全新的司法解釋,突破了傳統法律認定中強調"固定營業場所"的標準,提出了“功能性控制權”的理論概念,刷新了全球司法界的理論上限。
當時印度最高法院認定,F1運營公司通過以下方式,實現了對大賽的實質性控制:
技術控制:制定專屬賽事規則和標準,確保賽事按照其技術規范運行;
人員控制:派遣裁判團隊和關鍵技術人員,直接參與賽事執行;
運營控制:管控轉播權和商業權益,決定賽事的經濟價值分配;
品牌控制:維護F1品牌統一性和商業價值;
基于以上證據,雖然英國F1公司未持有印度賽道所有權,也未在印設立實體公司,但通過賽事規則制定、裁判團隊派遣、轉播權管控等關鍵活動,實現了對賽事全流程的實質控制,構成"常設機構關聯"。
印度法院最終裁定,英國F1公司需按全球應稅所得的25%在印度繳稅。
所以印度稅務部門才翻來覆去的強調蘋果公司存在"對生產全流程的實質控制"。
其法律邏輯是先使用1961年的那個法律,采用其"業務關聯"的相關條款,把蘋果公司給代工廠提供特化設備這件事套進這個法律,認定其存在業務關聯。
然后到此為止,不進入下一步開始追討這些特化設備的進口關稅,而是轉而依據2017年的司法解釋,把剛認定的“業務關聯”再和"對生產全流程的實質控制"綁定在一起。
這樣把兩個法律綁定在一起疊加的效果,就是印度稅務部門把印度代工廠里生產的所有蘋果手機,其全球銷售產生的所有營業收入,都依據2017年的司法解釋進行收稅。
所以印度稅務部門最終裁定,蘋果公司需把其在印度生產的所有蘋果手機在全球銷售的所有利潤,向印度政府納稅。
基于這一裁定,印度稅務部門要求蘋果以3830億美元全球營收以及957億美元利潤(2024財年數據)作為課稅基礎,按印度產能占比25%測算,算出其利潤約為239.25億美元,然后結合印度17.1%的綜合稅率,要求蘋果公司繳納41億美元的所得稅。
連套3個法律,環環相扣,擦點邊就扣上然后法條疊加,最后成功認定蘋果公司偷稅漏稅,算出了一個41億美元的罰款結果。
這一認定邏輯在全球從未有過先例,被司法界認為是“創造性執法”,屬于司法理論的創新。
所以即便蘋果公司在印度把正常的稅都交了,有疑問的稅也全都發函給稅務部門咨詢了,但依然沒能擋住被重罰,因為剛創新出來的這套司法理論,蘋果公司從來沒發函咨詢過。
所以罰的不冤對不對,人家稅務部門都拿出證據和法律條文了,依法依規罰款難道不行嗎。
2022年的時候,蘋果公司90%的產能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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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印度開始重罰小米、vivo、OPPO等中國手機廠商,找了各種稀奇古怪的理由,同年蘋果公司啟動供應鏈轉移計劃,開始向印度遷移產能。
興建工廠,優化產線,提升良率的過程,大概花了蘋果公司2年多時間。
2023年,莫迪在美國國會放出豪言,聲稱印度很快就可以成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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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4年,蘋果公司在印度建成了四家大型組裝廠,產量占全球的20%多一點。
2025年,印度終于能造出正常的蘋果手機了,蘋果在印度的投入第一次看到了正回報。
2025年10月,印度重罰蘋果41億美元。
罰蘋果公司最大的原因,其實是因為印度5月份在印巴空戰里的戰敗,導致印度對美國來說失去了統戰價值,然后被特朗普征收了關稅。
印度反抗美國關稅的手段,就是重罰投資印度的美國企業,這是他們的腦回路想出來的“最佳辦法”。
從談判的角度來說,確實如此,但印度似乎從來不考慮那些投資印度的美國企業到底什么感受和想法,也沒考慮過旁觀的其他外國企業的想法。
中美貿易戰打了足足8年,面對美國的多次挑釁和進攻,中國從來沒有為難過任何一個投資中國的美國企業,絕不把在華美企的資產當成談判籌碼。
因為我們知道任何在華投資其實都是親華力量,其存在都是對中國有益的,和我們是互惠互利的關系,是友軍,我們寧可在正面戰場打的艱難一點,也不可能把這些友軍祭天來換取談判籌碼,更別說還有很多其他國家的在華投資都在旁觀。
蘋果公司已經在印度有了較大的“沉沒成本”,無法輕易放棄在印度的投資,所以就可以有恃無恐的進行收割?
這是哪個大聰明想出來的治國理念,真就一點未來都不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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