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你退休時負債10萬,你會如何選擇接下來的生活?是繼續努力努力賺錢慢慢還錢還是選擇躺平呢?我想,絕大部分人都會繼續努力還債!
那再問一個問題,如果退休時負債超過100萬,而且還因為重大疾病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呢?
或許,大部分人都選擇躺平了,靠養老金和低保過日子了!確實,面對遠超自己承受能力的債務,一切努力都顯得那么蒼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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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現在還有一種活法你可以選擇,那就是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簡單來說,將自己全部財產都變現用于還債,在經過3年監督考察期后,申請豁免全部未償債務。
負債557萬,深圳夫妻申請破產清算獲立案
近日,深圳中院發布了一則個人破產清算立案公告,申請人是一對深圳夫妻,負債總額高達557萬元,據申請人描述,負債原因是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重大疾病而產生。
深圳中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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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告內容,破產夫妻財產除了賬戶名下有一套房產外,僅有不到一萬元的資金,包括公積金、銀行存款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而且,二人年齡超過50歲,月收入約9218元,面對高達557萬的巨額債務,完全無力償還。
通過申請個人破產清算,這對夫妻短期內可避免催收、訴訟、執行的困擾,考察期結束后可以豁免全部未償債務,實為高齡負債人的最優解。
破產清算后房產如何處置?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申請人名下還有一套深圳的房產,為什么不選擇賣房還債,而是選擇申請破產清算呢?
筆者認為,可能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申請人的房產價值不高,即便賣出仍然不夠償債,而且面臨多輪查封,無法自行交易;二是房產是申請人家庭的唯一住房,如果賣出,將居無定所,而現有收入又不足以支撐家庭住房租金。
那么,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房產會如何處置?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相關說明,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時,申請人可保留的財產范圍包括:
(一)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
(二)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
(三)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四)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五)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六)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
此外,《條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除前述第(一)、(五)、(六)項外,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二十萬元。所以,申請人的房產大概率將會被納入破產財產,通過拍賣變現,然后用于償還債務。
當然,筆者認為,如果房產價值極低,或房產屬于保障性住房無法處置的,申請人也可申請將該房產列為豁免財產,以保障破產后的基本居住權利!
如果房產被拍賣,申請人的基本居住區如何保障?
雖然在《條例》中未詳細說明,但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20〕21號)中的處理方式。即:
第五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也就是說,雖然居住的房產可以用來拍賣,但申請人可以申請最低生活標準所需的居住房屋和保障,在執行案件中,通常可以按照當地較低的房屋租金標準,申請5-8年的租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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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個人破產清算案件中,因為監督考察期限是3-5年,我認為,申請人可以在唯一家庭用房被拍賣后,申請3-5年的租金用于租房。當然,法院和管理人肯定會結合申請人的家庭情況及收入情況,以及豁免范圍給予合理的安排。
結語
無論是個人破產重整,還是破產清算,本質上都是通過綜合申請人的財產處置及未來收入情況,幫助申請化債的途徑。對于一些未來收入預期不明確,但仍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甚至重大疾病導致巨額債務的高齡個人,破產清算不能不說是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徑。
而"豁免財產"是個人破產制度人文關懷的核心體現。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和發展權益,讓他們在清償債務后仍有重新開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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