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槽三刀,一個喜歡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中建五局一分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罰8萬元的新聞,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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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分公司在承接相關工程項目期間,未按約定足額支付480名農民工勞動報酬,涉及工資款項未及時結清,導致農民工權益受損。
當地人社部門等監管單位發現問題后,已依法向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限期結清拖欠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然而,該分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實要求,拒不改正拖欠行為。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監管部門對其作出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以此督促企業履行用工責任,并警示各類企業嚴格遵守勞動用工法規,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
目前,相關處罰已執行,后續監管部門將持續跟蹤農民工工資結清情況。
三刀認為,涉事企業拖欠的是勞動者的“血汗錢”,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仍拒不執行,其性質本身就很嚴重。
可就是這樣的行為,最終的處罰卻來得如此輕描淡寫。
與之相比,前一段時間有農婦因丈夫被打傷后賠償不足,對法官說了幾句重話,就被罰款10萬元,如今中建五局分公司拖欠480人的工資,罰款卻比這還少2萬元。
這樣的對比,讓我們忍不住追問:難道480個勞動者的權益,還比不上幾句言語沖突的“分量”?難道企業的規模越大、背景越特殊,“違法成本”就越低?
殊不知,正是這種“失衡”在悄悄侵蝕著法律的公信力。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當然,從罰款金額上看,8萬元確實在“規定范圍”內,但我想說的是,法律的意義不應該只是停留在“不違法”,它更應體現在“顯公平”,“樹權威”。
如果同樣是違反法規,普通民眾面臨的是“頂格處罰”甚至“超額處罰”,而大型企業卻只需承擔“下限處罰”時,法律條文里的“一律平等”,就會變得模糊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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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根據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然而,涉事企業明明符合“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經責令仍不支付”的情形,卻只被處以罰款,沒有任何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只罰企業、不追個人”,“只罰小錢、不懲大錯”的處理方式,很容易讓人質疑:是不是“央企”這兩個字,就意味著可以在法律面前“網開一面”?
更讓人無奈的是,這種“低成本違法”的案例,往往會產生負面的“示范效應”。
為什么這么說?可以試想一下,如果其他企業看到拖欠數百名農民工工資也不過罰8萬元,他們會怎么想?會不會有更多企業效仿,把“拖欠工資”當成一種“資金周轉手段”?
而那些辛苦勞作的農民工,看到這樣的結果,又會怎么想?他們會不會覺得,自己的勞動在“大企業”面前一文不值,自己的權益在“強勢主體”面前不堪一擊?
長此以往,不僅會加劇勞資矛盾,更會讓“尊重勞動者”,“保障農民工權益”這些口號,變得越來越空洞。
文章最后,我想說的是,我們不是要“苛責”某個企業,也不是要追求“罰得越重越好”。
我們只是希望,法律能夠成為每一個勞動者的“后盾”,無論對方是街邊的小商販,還是大型的央企;希望監管部門在開出罰單的同時,能更關注“問題的解決”。
農民工真正期待的,也不是一張“象征性”的罰單,而是“自身的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或許,只有當每一份勞動都被尊重,每一筆報酬都被兌現,公平正義才能照進現實,照進那些為生活奔波的普通人心里。
鄭重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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