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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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生效判決作為核心執行依據,需滿足 “權利義務主體明確、給付內容明確、具有可執行性” 三大要件。但司法實踐中,部分判決因表述模糊、要件缺失等問題,導致 “判決生效卻無法執行”。
那么,如果法院判決給付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如何救濟?
當事人發現判決給付內容不明確時,應按 “優先內部救濟、再行外部訴訟” 的順序主張權利,避免盲目起訴增加訟累。
(一)第一階梯:申請執行法院進行 “執行解釋”(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根據執行形式化原則,執行法院有權對判決文本進行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澄清模糊表述 —— 這既是執行法院的權限,也是其法定職責。當事人可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交《執行解釋申請書》,附上判決文書、案件證據材料(如庭審記錄、合同原件),說明需明確的具體事項。
(二)第二階梯:申請原審判部門 “書面補正或解釋”(法定核心救濟方式)
若執行法院無法通過自行解釋明確給付內容,根據《關于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可申請執行法院向作出判決的審判部門出具《書面征詢意見函》,要求審判部門在 15 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或裁定補正。
(三)第三階梯:對執行法院的處理結果提級救濟(執行異議與復議)
若執行法院直接裁定 “駁回執行申請” 或 “終結執行”,未履行解釋或征詢審判部門意見的義務,當事人可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維權。
(四)第四階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糾正判決本身的錯誤
若判決存在根本性缺陷(如遺漏必要共同被告、認定事實錯誤導致給付內容無法明確),且審判部門拒絕補正,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在判決生效后 6 個月內申請再審,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決并作出給付內容明確的新判決。
(五)第五階梯: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或 “給付之訴”(終局性解決方案)
若經上述救濟路徑仍無法明確給付內容,或案件事實復雜、爭議較大(如涉及新發生的事實),當事人可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通過生效裁判明確給付內容后,再申請強制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判決給付內容不明確并非 “執行死局”,當事人可通過 “執行解釋→文書補正→執行異議→再審→另行訴訟” 的階梯式路徑,層層推進權利救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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