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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做好我省藥品陽光掛網采購工作,保障臨床用藥需求,根據全國各省形成的掛網規則共識相關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對我省部分藥品陽光采購動態調整規則予以進一步完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比價規則
(一)新增掛網比價要求。新增掛網產品需符合我省藥品陽光采購動態調整現行規則,并承諾申報掛網價格原則上應與供應當地定點民營醫院價格保持相當,與當地社會藥店零售價格和互聯網售藥平臺“即時達”價格保持相當,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比價要求:
1.化學藥。同通用名已有參比制劑掛網,申請在非競爭組新增掛網的非參比制劑產品,申報掛網價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的70%(同通用名存在多個參比制劑就低選取計算錨點,下同)。同通用名無非競爭性藥品掛網,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申請在非競爭組新增掛網的,申報掛網價不高于對應競爭組掛網產品最高掛網價的5倍。申請在競爭組新增掛網的產品,申報掛網價不高于對應參比制劑掛網價的60%。
2.生物制品。申請新增掛網的生物類似藥產品,申報掛網價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參照藥掛網價格的80%。
3.中成藥。申請新增掛網的中成藥產品,申報掛網價不高于同競價組最高掛網價的80%。
(二)調整競價組比價要求。已在競爭組掛網的藥品,申請調整至非競爭組,除需符合我省藥品陽光采購動態調整現行規則外,申報掛網價應不高于擬調整競價組內參比制劑掛網價的70%。
(三)集采品種調價要求。非供應我省的國家及聯盟集采中選產品已在我省掛網的,企業應在不高于我省現行掛網價的基礎上,按不高于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調整掛網價。
(四)恢復掛網比價要求。企業自主申請暫停掛網交易6個月以內的藥品,申請恢復掛網,除符合《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調整部分藥品陽光采購動態調整規則的通知》(閩醫保規〔2024〕12號)規定外,申報掛網價格須不高于同競價組黃標價格(色標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三點執行)。
二、規范備案采購
從嚴控制備案采購藥品范圍,醫療機構備案采購的藥品金額應不超過本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且品種數量應不超過其常備藥品數量的5%。對于符合我省藥品備案采購增補掛網條件的藥品,依企業申請進行增補掛網,申報掛網價不高于本企業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全國其他省級平臺現行最低掛網價(不含帶量采購中選價、備供價)。
三、實行色標管理
(一)化學藥
1.參比制劑。以同通用名藥(參比制劑除外)最高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同通用名藥最高掛網價超過同通用名藥黃標價格的,以同通用名藥黃標價格為計算錨點。暫不設置紅標價格。
2.其他在非競爭組掛網同通用名藥。
非集采品種:以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3倍為紅標價格;
集采品種:以同競爭屬性集采最高中選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3倍為紅標價格。
3.在競爭組掛網同通用名藥。
非集采品種:無過評同通用名藥時,以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3倍為紅標價格;
有過評同通用名藥時,未過評同通用名藥以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格為黃標價格、1.8倍為紅標價格。
集采品種:以同競爭屬性集采最高中選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3倍為紅標價格。
(二)中成藥、生物類似藥
非集采品種以同種藥品最低掛網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5倍為紅標價格。
集采品種以集采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5倍為紅標價格。
(三)其他
除上述明確的情形外,其他藥品根據藥品價格風險處置和藥品價格治理相關要求進行色標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各省掛網最簡單、但是也是最難掛的省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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