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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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之一。
那么,如果互負債務無履行順序,一方申請執行可導致另一方時效中斷嗎?
最高院在《四川欣祥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川宏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生效判決判令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表明其對該判決中確定的己方義務無異議并同意履行,進入執行程序后將導致對方的申請執行時效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且在執行程序中一直處于中斷狀態。
本案爭議焦點是,宏昌公司申請執行時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本案中,四川高院(2013)川民終字第437號民事判決除判令宏昌公司向欣祥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資金利息外,還判令欣祥瑞公司須同時向宏昌公司移交工程資料及部分剩余材料、撤出施工現場等,屬于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原則上只有當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已經履行給付義務或提出給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故欣祥瑞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綿陽中院申請執行上述判決中的支付工程款義務,表明其對該判決中確定的己方義務無異議,進入執行程序后宏昌公司的申請執行時效發生中斷的法律效果。
之后本院又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再7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在維持上述判項內容的同時,還判令欣祥瑞公司向宏昌公司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綿陽中院以該生效判決為執行依據于2018年9月21日恢復執行,并多次與雙方溝通確認利息、遲延履行金數額,并在(2018)川07執恢206號通知書中對雙方互負的金錢債務進行了抵扣。
四川高院據此認為宏昌公司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斷,且直至宏昌公司2019年4月25日申請強制執行欣祥瑞公司時,欣祥瑞公司申請執行宏昌公司一案仍尚未終結,在此情況下,宏昌公司申請執行并未超過申請執行時效,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生效判決判令雙方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一方申請執行也將導致另一方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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