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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審判決:60 歲瑞安男子張某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引發事故致 1 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自首、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獲諒解,被判處有期徒刑 11 個月,緩刑 1 年。
法院審理查明,2025 年 6 月 17 日 8 時 11 分許,張某駕駛小型轎車從瑞安市某地點駛往另一方向,行經某路段時,車頭碰撞前方同向在路邊行走的杜某,后又撞上道路北側山體。杜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車輛也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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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張某第一時間在現場撥打報警電話,但因擔心遭周圍群眾毆打,步行至附近等待;民警抵達后,他主動返回現場并如實供述肇事經過。經鑒定,張某駕駛車輛的制動、轉向系統均正常,無機械故障,事故時車速介于 51km/h-55km/h 之間;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損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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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中,張某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2025 年 9 月 23 日,他與杜某繼承人達成補償協議,一次性支付 152000 元補償款(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親屬書面諒解。
法院認為,張某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自首、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悔罪,依法從輕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此案也警示駕駛人:需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事故后應主動配合處理,切勿逃避。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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