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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級,亦稱品階,是官員權利和地位的標志。清代實行九品十八級制度,規定大興、宛平二京縣知縣為正六品,其余諸縣皆為正七品。
知縣作為外省官員,清初只能“按品給與俸銀”。具體而言,正六品的京縣知縣歲俸60兩,正七品的外縣知縣歲俸45兩。知縣歲俸雖低,然開支甚巨。知縣開支主要內容為:
其一,養家。清制,知縣可攜帶眷屬隨任住縣衙門,稱為內衙。
其二,聘請幕友,蓄養長隨。清代州縣乃“一人政府”,實行正印官“獨任制”。知縣必須聘用幕友,蓄養長隨,才能有效行政。而幕友,尤其是刑名、錢谷幕友的薪酬頗豐,且不斷提高。瞿同祖考察認為,1750年代,刑名、錢谷幕友的年薪酬分別可達260和220兩白銀,1780年代已升至每年800兩白銀,至清末高達2000兩。
其三,攤捐。知縣必須“捐獻”的攤捐有:上級衙門的辦公費,前任知縣的歷年虧空等。據江蘇省如皋縣的一本交代冊記載,該縣某年的攤捐總額超過了2700兩白銀,其中500兩捐給了通州直隸廳衙門。
其四,送往迎來。知縣還應招待途經其地的上司或上級差官,必須向他們提供住宿、供備、膳食,甚至上司離境時,知縣照例須致送贈別禮物。此外,上司的僚屬、衙役、長隨等等還常索要錢財。
其五,陋規。知縣在與上級衙門的職員打交道時,還不得不向他們致送五花八門的“陋規”,如給門房送“門費”,給衙役和長隨送“茶錢”,在呈交報告、或解遞官銀、轉交文書檔案時給書吏們饋送規費。
此外,知縣們還不得不在上司到任、壽慶、節假日向上司們致送例費和禮物,盡管律例明確禁止。
外縣知縣年僅45兩的正俸無論如何都無法滿足如此巨大而且又不得不承受的開支,因此,他們只有千方百計地籌措、轉嫁,其對象只能是自己轄縣內的下屬官吏和百姓,尤以后者為主。這樣,在一縣之內,知縣一方面向衙役、書吏、甚至縣丞、主簿、典史等佐雜官收取形形色色的陋規;另一方面,直接向百姓或明或暗地收取各種各樣的陋規。總之,知縣承擔的巨額開支最終轉嫁到“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平民百姓身上,形成了形形色色的陋規,如“火耗”、“平糴”、“鼠尾耗”、“升米耗”、“倉場耗”等。這樣既加重了平民百姓的負擔,更使吏治日趨腐敗。因此,雍正年間,清廷在確定耗羨比例,推行耗羨歸公地基礎上,實行養廉銀制度,即把耗羨銀中的一部分,發給各級官員,以為養廉之用。“養廉者,君恩豢養以呵保其廉隅也”。同時,嚴厲禁革以前一切陋規,如《南部檔案》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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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的推行,解決了外省官員入難敷出的燃眉之急,受到了外省官員的廣泛歡迎,并確實收到了一些“廉”效。但清代“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如州縣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廉者有所擇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羅致,結拜師生、兄弟以要之”。當然,亦有知縣捐養廉銀辦學,如南部縣知縣張九章“臨去,自捐廉俸三千金,屬設幼藝局,其遺愛若此”。河南內鄉縣知縣徐荀龍“捐廉俸構味經書院十余間,生童來學者每月給膏火錢五錢,遠方會課諸生亦酌給紙筆”。
來源:節選自蔡東洲等著 :《清代南部縣衙檔案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
轉自:方志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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