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蒲先生等人是四川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占地96.6平方米的兩層房屋一座,并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19年,市某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房屋拆遷補償公告,因補償不合理,蒲先生一直未與有關部門達成拆遷補償協議。2023年11月,蒲先生房屋被強制拆除。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決定前應作出催告書及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為此,在拆遷律師的幫助下,蒲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強制房屋拆遷的行為違法。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川1303行初180號
案由:強制拆除房屋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某區人民法院
原告:蒲先生等9人
被告:區城市發展促進中心
第三人:某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齊征征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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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征征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1、原告主體資格: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顯示,被拆除房屋部分墻體下半部分為黑色舊磚,與上半部分紅磚對比鮮明,可推斷大部分在蒲某某原房屋基礎上修繕、翻建,蒲等人作為法定繼承人,是適格原告。
2、強拆動機認定:原告與拆遷部門長期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被告作為拆遷責任單位,壓力巨大,有盡快拆除房屋沖銷障礙的沖動。且訴爭房屋面積大、位置醒目,“不慎拆除” 幾乎不可能,故推定是被告授意某公司拆除。
3、強拆行為合法性: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若遇阻,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區促進中心授意某公司拆除填埋房屋,在職權依據、程序等方面均嚴重違法。
復議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某城市發展促進中心授意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拆除填埋位于原某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項下房屋基礎上改建的建筑面積214.44平米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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