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地位,資金投入量大、市場參與者廣泛、法律關系復雜,直接關系社會經濟穩定運行和公眾切身利益。檢察機關辦案發現,在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民事案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占比數量較高。2025年前三季度,共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檢察監督案件4800余件,在所有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類型中位居第2位。建設工程從招投標、簽約到履約施工的全流程,易產生諸多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高度重視。
一是先施工后招標、招標改議標等行為屢禁不止,突破招投標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類型。在部分建設工程中,存在先施工后招標、輪流坐莊、圍標、招標改議標等違法行為,違反招投標管理制度,破壞市場秩序。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甲開發公司將案涉住宅樓項目發包給乙建筑公司,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項目是回遷安置房項目,屬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但未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包方,而是采用議標方式定標。又如檢察機關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丙公司將案涉工程交丁公司施工,但直至兩個月后才進行招標投標,確定丁公司中標。對于上述兩起案件,檢察機關在抗訴意見中明確指出,案涉工程存在先施工后招標、招標改議標等行為,違反了有關強制性規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是以勞務分包、內部承包等方式掩蓋違法轉包、分包,部分無資質主體違法承攬項目。勞務分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完成具體施工行為,勞務分包企業只負責提供勞動力、小型機具和輔料,不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或提供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內部承包通常是指與施工企業具有勞動關系的在冊員工承包工程的部分具體施工工作,施工企業需要為工程項目提供資金、技術、設備、材料等支持,并統一管理財務。實踐中,承包方或以勞務分包名義將案涉工程整體交勞務分包企業施工,或以內部承包名義將工程分包給與其不具有勞動關系的人員進行施工,應認定為違法轉包、分包行為。相關企業或個人通常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存在安全責任風險。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甲建設公司中標某公路、橋梁建設工程后,與乙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將案涉工程施工項目全部轉移給乙公司施工,由甲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費用。但乙公司為勞務公司,不具有修建公路、橋梁的施工資質。檢察機關抗訴認為,雙方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屬于對案涉項目的違法轉包,應認定合同無效。又如檢察機關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丙建設公司承包修建某道路施工工程,王某并非丙公司在冊職工,通過與丙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方式,承攬項目部分工程的具體施工。檢察機關抗訴認為,丙建設公司與王某不具有勞動關系,雙方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實為違法分包協議,應屬無效。
三是實際施工人最終所獲工程價款多低于工程預算價款,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難保證。建設工程經多次分包、轉包后,每一環節都會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由此導致實際施工人最終獲得的工程價款,可能低于工程造價。為了確保施工利潤,實際施工人可能會采取使用劣質材料、簡化施工工藝等方式壓縮施工成本,難以保證施工質量,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面臨嚴重威脅。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張某借用甲公司施工資質,投標某地道路建設工程并中標,張某與甲公司約定支付案涉工程款10%作為管理費。后張某將工程轉包給劉某,雙方約定扣除張某向甲公司支付10%工程款的管理費后,劉某向張某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作為管理費。因施工期間原材料價格上漲,劉某施工成本與工程預算價款相近,其未向張某支付管理費。張某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按照約定支付管理費。檢察機關抗訴認為,張某借用甲公司資質承攬工程、張某再次轉包給劉某的行為,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行為,張某要求劉某支付管理費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強化檢察監督與司法審判、建筑行業監管聯動,推動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積極維護建筑業市場秩序。同時,檢察機關提醒: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嚴格落實招投標制度,杜絕違法分包、轉包,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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