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甲公司小股東,占股10%。因甲公司涉訴,法院判決劉某作為公司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劉某主張其是被冒名,并要求甲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停止侵犯其姓名權。若訴訟中經鑒定確認公司登記備案材料的確不是劉某所簽,劉某的主張是不是就一定會被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公司登記備案材料中劉某的相關簽名并非劉某本人所簽,已由生效判決所查明。但簽名并非劉某本人所簽,并不直接等于侵犯了劉某的姓名權。公司股東信息屬于商事登記范疇,如輕易否定登記的股東及其相應的持股比例,則有損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沖擊公司登記信息之可信賴外觀,甚至動搖公司法制度關于有限責任之立法根基。因此,對于冒名股東的認定應當審慎。劉某主張其被冒名簽字,但在實踐中,不乏相關人員代股東簽名的情況,致使股東登記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難以簡單以簽名的真實與否直接判斷。所以,是否侵犯了劉某的姓名權,還應結合簽名的前因后果,綜合考量該簽名是否是劉某同意的。也就是說,雖然公司登記備案材料中的劉某的相關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但若甲公司或其他股東能夠提交證據證明劉某對甲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知曉的,代簽也是劉某同意的,那么劉某主張的侵犯姓名權的事實就不存在,法院也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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