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經濟浪潮下,
網絡購物成為主流。
然而,竟有電商平臺為謀“生財之道”,
為售假商戶提供平臺,
并從中非法獲利。
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小某魚”APP電商平臺售假案。
案情回顧
2019年,小某魚公司開發運營了一款名為“小某魚”的APP電商平臺。茍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負責平臺的經營管理;陳某等4人分別擔任副總經理、運營部主管、招商部主管、商家管理部主管等職務,各自負責平臺開發維護、商品審核定價、招攬供應商戶、處理客服投訴等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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茍某等人本希望公司正常經營、銷售正品的商品,但因正品成本較高、利潤較低,公司便走上了銷售假貨的道路。茍某等人通過發布招商廣告尋找制假售假的供應商,招攬商戶入駐“小某魚”平臺,并參與假貨定價、上線、推廣、銷售的全過程。
在任職期間,茍某等5人以小某魚公司名義招攬商戶在平臺經營電商店鋪,銷售假冒GUCCI、Louis Vuitton等國際知名品牌的商品。經司法鑒定,涉案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銷售金額高達1080余萬元。
2023年6月,上述5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被告單位小某魚公司,茍某等5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其中被告人茍某、陳某供述小某魚公司存在知假售假的問題,其余3名被告人供述知曉小某魚公司銷售的知名品牌商品為假貨。
人民法院裁判
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小某魚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1080余萬元符合“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被告人茍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等4人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綜合被告單位、被告人的坦白、認罪認罰情節,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最終判決小某魚公司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決茍某等5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此外,在“小某魚”APP上經營的售假店鋪已另案審理。
法官說法
電商平臺作為連接供需的重要紐帶,本應是規范經營的踐行者與守護者,然而,個別電商平臺卻背離責任,主動參與售假,成為假貨流通的“幫兇”甚至“主導者”。這些平臺利用自身的技術優勢與渠道資源直接參與假貨銷售鏈條,使得售假活動更具隱蔽性、規模性。
此類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電商市場秩序,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毀滅性打擊,也讓無數消費者在信任的平臺上遭遇欺詐,其危害性較普通售假行為更為深遠。
一、正規電商平臺與涉刑電商平臺的區別
在電商平臺售假類案件中,正規電商平臺和涉刑電商平臺之間有什么區別?
一般而言,正規電商平臺的定位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他們大多主動建立打假系統,注重風險防控,積極響應監管,配合投訴處理。即便存在個別商戶售假的行為,但平臺的合規框架和主動治理態度為其構建起責任邊界。
而涉刑電商平臺突破了中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身份。他們主動招攬售假商戶,對授權材料不核實其真偽;在商戶報價明顯低于市場正品價格的情況下,以提成方式上調價格并對外推廣銷售,從中獲利;即便多次接到客戶投訴,仍然放任商戶繼續對外銷售假冒商品。
本案中,小某魚公司參與假貨的上線、推廣、銷售全過程。對于平臺供應商資質的確認標準,竟是對其提供的假名牌樣品能否看出“一眼假”。明知供應商提供造假的品牌授權書,仍予以審核通過。打著“電商品牌折扣特賣”的旗號,以遠低于市場正品的價格對外銷售。隨著銷售規模的擴大,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因在小某魚平臺上購買到假貨而投訴到平臺,且互聯網上大量出現平臺售賣假貨的風評,但小某魚公司仍然繼續對外銷售假冒商品,并在員工擔憂售假是否涉刑時表示:“電商平臺是中間商,不會出事!”
二、平臺售假的危害與綜合治理
(一)平臺售假的特征
當電商平臺從普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變成網絡售假的“主動參與者”,會使得網絡售假行為呈現出三方面主要特征:
技術隱蔽性。網絡店鋪可以通過多賬號注冊、更換店鋪名稱、虛假IP地址、關鍵詞屏蔽、偽造物流信息等手段規避監管。
跨地域擴散性。依托信息網絡,突破地域限制,令售假范圍輻射全國甚至全球。
產業鏈協同化。網絡銷售平臺招攬供應商戶、制定上架規則、引流招徠客戶、培訓售后話術,形成完整售假鏈條的產業鏈協同。
(二)平臺售假協同治理
針對網絡售假呈現出的這些新特點,司法機關可與公安、市場監管等多部門協同合作,以積極調整策略,采取“全鏈條打擊、溯源化治理”舉措深化治理。
一是加強平臺治理,電商平臺通過構建規范的運營體系及審核機制,確保平臺商家開展的經營業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知識產權保護要求,保障平臺在合法軌道上穩健運營,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信任。
二是聚焦平臺源頭治理,將網絡平臺作為治理核心,借助平臺數據,深度挖掘犯罪線索,精準鎖定售假店鋪。
三是建立證據固定與共享機制,如針對電子數據易篡改、易滅失的特性,公安、市場監管、網信辦等多部門,可以協同建立電子證據快速固定和共享機制,以此提升證據采集和固定的效率與準確性。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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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普陀法院、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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