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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10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第四十八條提到,夫妻一方持身份證、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依法向不動產登記、車輛管理單位申請查詢另一方財產狀況的,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這一《辦法》的出臺既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對長期以來婚姻中財產不透明問題的有力回應。然而,需要明確的是,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其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界限,并非意味著夫妻之間可以無限制地查詢對方所有財產。
《辦法》允許查詢的財產范圍明確限定為不動產和車輛。這兩類財產具有價值高、登記制度完善、與家庭生活密切相關的特點,通常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而知情權是實現這一權利的前提。
實踐中,因一方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導致另一方權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特別是在離婚糾紛中,弱勢方往往因無法掌握財產線索而陷入被動。新規的出臺,正是為了彌補這一制度缺口,讓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真正落到實處。
值得關注的是,該規定并未允許夫妻一方查詢對方名下所有財產。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商業保險、理財產品等金融資產,并不在此次規定的查詢范圍之內。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對個人隱私權與夫妻知情權的平衡考量。婚姻關系固然意味著一定程度的權利讓渡,但并不意味著個人隱私的完全消失。每個人在婚姻中仍然保有獨立的財產權利和隱私空間,這種獨立性是現代婚姻關系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將查詢權限定在不動產和車輛范圍內,也有助于防止權利濫用,避免造成夫妻間的信任危機。如果允許無限制的財產調查,可能導致一些人因猜忌而隨意調查對方,這不僅會加劇夫妻矛盾,還可能被用于惡意訴訟或騷擾行為。法律的目的是修復受損的信任,而非制造新的對立。有限度的查詢制度,既為弱勢方提供了必要的救濟途徑,又為維護健康的婚姻關系保留了空間。
隨著2026年實施日期的臨近,相關配套措施亟待完善。一方面,需要明確查詢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和信息提供范圍,確保制度可操作;另一方面,也應建立濫用查詢權的責任追究機制,防止新規被惡意利用。同時,相關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確保只有合法申請人才能獲取相關信息,防止公民個人信息泄露。
這項新規標志著我國在夫妻財產制度透明化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但其核心在于保障而非窺探,在于平衡而非偏頗。它既是對弱勢群體的有力支持,也是對婚姻本質的理性認知,真正的親密關系,應當建立在平等、尊重和適度透明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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