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的“尺度”在哪里?如何有效又不失溫度?如何支持積極管教的同時又保障教師權益?
近日,河南省教育廳發布《河南省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細則》不僅劃出了教育懲戒的“紅線”,還明確了不同程度違規違紀行為對應的教育懲戒方式。
此外,在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方面,《細則》也給出了具體保障措施。
確有必要的,這些情形可實施教育懲戒
《細則》提到,全省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不得超正常限度罰站,不得因學業成績懲戒學生
教育懲戒的“紅線”在哪里?
《細則》規定,教師在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的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細則》提到,如教師違反以上“紅線”,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等依法處理。
情節較為輕微的,教室內站立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
《細則》規定,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后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適當的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小學高年級、初高中: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停課或停學不能超一周
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并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細則》提到,學校擬對以上學生進行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的,應當充分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告知學生及其家長可以申請聽證。學校不得因學生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教師無過錯,不得因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不利處理
《細則》提到,學校和有關部門要依法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學校要建立健全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的工作機制。對教師進行惡意投訴、舉報的,學校應當及時開展處置,依法維護教師正當權益;對教師進行威脅、侮辱、誹謗、惡意炒作以及傷害且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向公安機關及時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職業壓力的預警、測評與紓解機制,對教師因履行教育職責而引發的心理壓力要及時給予關注并進行有效疏導、干預。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作,通過制定家校協作規范、定期開展專題培訓等方式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教。
學校應成立申訴委員,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
《細則》規定,學校應當指定一名校領導直接負責教育懲戒工作。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以及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等并向學生及家長公布。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此外,《細則》規定,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溝通并進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細則》還提到,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負責人、德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教師以及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律以及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并對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評估。
來源:大河報
編輯:趙婉
審核:江瀅 江傳鋒
終審:汪娜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