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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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對方追尾全責,我的保險公司卻要賠錢?” 這是許多無責車主遭遇交通事故后的困惑。
那么,發生交通事故,無責方的保險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最高院判例,交通事故中無責方的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這并非 “無過錯擔責”,而是交強險制度 “保障受害方救濟” 的法定要求。
一、“事故責任”是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而非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是同一概念,當事人不承擔行政責任并不代表其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是統一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沒有過錯即不承擔行政責任,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但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是分離的、不能互相替代,交通事故責任人即使沒有行政責任仍然要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俗稱:交強險)的保險給付以被保險人(交通事故責任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為前提,不受行政責任有無的影響。
二、交強險無責賠償并非無條件賠償
交強險無責賠償是指沒有事故責任的賠付,不是沒有賠償責任的賠付。雖然叫作“無責”,但并不是無條件賠償,由于對機動車實行無過錯責任,無責賠償應當考慮一個最基本的要素,就是無責機動車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態,只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因此,“無責”并非“無條件”,如果發生的交通事故與機動車無關,機動車與事故后果之間根本不存在因果關系,則無責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交強險無責賠償的適用情形和賠償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總計 19900 元,分三類項目:
-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8000 元:涵蓋喪葬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800 元:包括醫藥費、住院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
-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100 元:僅限車輛維修費、物品損失等直接財產損失。
需注意: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超出部分由有責方或其保險公司承擔。
周軍律師提醒,交通事故中無責方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交強險 “保障受害方、分散風險” 的法定要求,并非 “不公”。核心規則可概括為:機動車之間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 行人事故,無責方交強險在 19900 元限額內賠受害方,有因果關系必賠,無因果關系免責,且不影響保費。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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