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維修期間,
修理者擅自將車開出
并停至修理廠外,
結果因壓在木材火堆上起火,
保險公司以在維修期間為由拒賠。
車主損失誰來承擔?
請看本期案例!

劉某與蔣某合伙經營一家汽修廠,該廠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蔣某。李某擁有一輛豐田小型轎車,因需補漆,遂聯系了蔣某。
2022年12月14日下午,劉某在未征得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車開出汽修廠。回來時發現汽修廠已關門,劉某便將車停放在修理廠門前的人行道上。當時人行道上有一處閃現明火的木材火堆,劉某未察覺,徑直將車停在火堆上方后離開。次日早上,轎車發生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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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外部遺留火種引燃發動機艙。李某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47764.4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2023年3月,李某與劉某、蔣某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約定由劉某與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劉某先行賠付李某50000元。協議簽訂后,劉某支付了該款項。
李某后委托專業機構鑒定評估,車輛維修費為380000元,事故前車輛理論價值為151201元,修復還原費用超出受損前實際市場價值,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李某遂再次找到修理廠索賠,索賠無果后,李某將劉某、汽修廠、某保險公司三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75000元,并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修理廠維修期間,且劉某未經車主允許擅自開往修理廠以外的地方,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在營業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不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為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劉某與蔣某共同出資經營汽修廠,該廠名義上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個人合伙,李某因轎車補漆而聯系蔣某,并由蔣某將該車開至汽修廠進行修理,李某與蔣某、劉某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現李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故本案案由確定為保險合同糾紛。
劉某、蔣某作為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李某提供的車輛并完成油漆修補工作。現合伙人之一的劉某未征得車主李某同意將車開出汽修廠,并在停放時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因其疏忽大意導致該車被燒毀,劉某、蔣某均有過錯,應當對李某因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因此,李某在本案中僅起訴劉某而未起訴蔣某,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車輛處于修理廠維修期間,且劉某未經車主允許擅自將車開往修理廠以外的地方,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李某則認為修理期間僅指修理廠在維修區域內對車輛進行維修操作期間,故不適用保險合同第九條規定,雙方對保險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理解產生爭議。保險合同第九條屬于格式條款,對該條款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即李某的解釋。按通常理解,該條含義是指車輛在維修或者保養人員的控制下對車輛進行相關維修、保養操作期間發生的與維修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事故,而劉某將案涉車輛停放在汽修廠外發生火災,與維修或保養人員對該車的控制行為無關,故不在保險合同免責范圍之內,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某保險公司向李某賠償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李某對劉某、蔣某請求賠償的權利。
經核定,李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5401元,扣除劉某已支付的賠償款50000元,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115401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該條款確立的“不利解釋原則”明確,當保險條款含義存在爭議時,裁判應傾向于保護被保險人權益。結合本案事實,案涉車輛火災既未發生在維修操作過程中,也與維修行為亦無直接因果關聯——此情形顯然不屬于保險免責條款的適用范疇,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待保險公司履行全部賠償義務后,可依據法律規定向劉某、蔣某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中劉某因自身過錯直接導致車輛損失,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蔣某作為劉某的合伙人,根據合伙法律關系,應對該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出提醒,對汽修從業者而言,客戶車輛保管是核心義務,需嚴格恪守職業操守,堅決杜絕未經投保人允許擅自使用客戶車輛的行為,避免因履職不當引發侵權責任;對保險公司而言,制定保險免責條款時,需重點對“維修期間”“與維修相關的事故”等核心概念作出清晰界定,明確免責條款的具體適用場景;同時必須采用加粗、下劃線等顯著形式提示投保人注意,確保條款內容的透明度與可理解性。在理賠階段,面對條款爭議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優勢地位擴大免責范圍,需嚴格遵循《保險法》第三十條的“不利解釋原則”;對被保險人而言,事故發生后需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溝通并提交完整理賠材料,且不得擅自放棄對侵權人的索賠權——該權利的放棄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最終可能損害自身合法理賠權益。
來源:新寧縣人民法院
作者:唐良兵、李旭陽
編輯: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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