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系夫妻,婚后劉某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張某,受益人是劉某。合同中還約定:若被保險人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身故的,保險人不賠償保險金。某天張某外出酒后駕車與他人相撞,當場死亡,交警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請問在這種情況下,能否以保險公司未盡到明顯的注意提示義務為由主張身故保險金?
也迪律師解答
本案中,只要保險合同條款中對“酒后駕駛機動車”免責事項通過加粗加黑字體、添加陰影的方式就認定為作出了明顯提示,達到了以理智正常的社會上一般人的認識水平足以引起注意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規定酒后嚴禁駕駛車輛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劉某作為公民也應當了解飲酒駕駛車輛的含義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不可能對上述免責條款的理解發生歧義。因此,就本案而言,只要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盡了提示義務,使得投保人知道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的直接關聯性,已經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要求,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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