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發布5件醉駕以案釋法案例
對具有從重情形的醉駕犯罪
依法從重處理
國慶、中秋雙節來臨之際,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醉駕以案釋法案例。明確對具有從重情形的醉駕犯罪依法從重處理,通過案例宣傳,提升社會公眾對醉駕行為法律后果的認識,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成為駕駛人員的普遍共識和自覺行動,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駕醉駕違法犯罪發生。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加強與公安機關、法院等單位協作配合,依法辦案、主動監督、全面履職,完整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人民群眾守法意識增強,全省醉酒駕駛刑事案件案發量、起訴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好轉。同時,有的駕駛人員守法意識淡薄,知法犯法以身試法,醉駕案件仍然高發頻發。通過這批案例的發布,希望能夠進一步引導廣大駕駛人員深刻認識醉酒駕駛的嚴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堅決杜絕酒后駕駛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環境。
案例一
黃岡麻城阮某某危險駕駛案
——醉駕被查處不配合依法檢查的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某某,男,56歲,務農。
2019年6月6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麻城市公安局罰款二千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2020年12月18日,因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麻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罰款二千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2024年2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阮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在道路上行駛,行駛至麻城市夫子河鎮某村路段時,公安民警要求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阮某某沒有停車繼續行駛,民警隨后駕駛警車追逐讓其停車,阮某某為逃避檢查將車輛駕駛至夫子河鎮某村后停車離開。當晚20時許,阮某某再次駕駛該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公安交警查獲。經鑒定,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2.99毫克/100毫升。
【處理結果】
按照“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沒有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阮某某酒后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2.99毫克/100毫升,但其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駕車逃避檢查,屬于“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情節,且已有過兩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的記錄,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2024年7月19日,麻城市人民檢察院對阮某某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同年7月30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判決阮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警示意義】
駕駛員飲酒后駕車遇到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應積極配合檢查,接受處理,履行配合檢查的法律義務,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選擇逃避、阻礙檢查,否則將承擔更重的法律后果。對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配合檢查的,不以犯罪處理;對于有逃避、阻礙依法檢查情節的即構成危險駕駛罪;有的逃避、阻礙檢查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還可能構成更嚴重的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等犯罪,面臨更重的刑罰。
案例二
荊州監利邱某某危險駕駛案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男,57歲,修理工。
2024年12月22日12時54分,邱某某飲酒后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私自加裝了汽油發動機和汽油油箱的無號牌四輪電動汽車,沿監利市新溝鎮陳埠淵路由西向東倒車,欲將汽車挪至名流大道停車位時,遇周某駕駛北京現代小型轎車沿名流大道由南向西左轉彎至陳埠淵路時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6.34毫克/100毫升。經認定,邱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屬于“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情節,同時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還私自改裝車輛,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2025年2月17日,監利市人民檢察院對邱某某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2月26日,監利市人民法院判決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警示意義】
駕駛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不得上路駕駛汽車,更不能酒后無證駕駛,否則依法從嚴處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上路行駛,因駕駛人不具有駕駛技能,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醉酒后無證駕駛危害更大,極易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三
隨州曾都彭某甲危險駕駛案
——醉駕造成事故指使親友頂包的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甲,男,42歲,無業。
彭某甲分別于2024年9月17日晚餐時和18日凌晨3時過量飲酒。同年9月18日11時許,彭某甲駕駛小型汽車載著妻兒從隨縣環潭鎮出發前往隨州市城區,當車行駛至曾都區南郊辦事處蘇家寺村三組的通村公路時,撞上道路右側的樹木和電線桿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彭某甲聯系其弟彭某乙到事故現場頂包,彭某乙到達事故現場后報警。執勤民警進行現場勘查時,彭某乙向民警說明自己是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民警發現異常,遂對彭氏兄弟進行批評教育,彭某甲向民警坦白了酒后駕車并造成事故的事實。經鑒定,彭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8.9毫克/100毫升。
【處理結果】
按照“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醉酒駕駛,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沒有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彭某甲酒后駕車,血液中酒精含量雖然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是其在事故發生后讓其弟彭某乙到事故現場頂包,應認定為“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處理情節,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2025年1月16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對彭某甲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2月8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判決彭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警示意義】
酒后駕車發生事故應及時報警,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如實陳述事實是法律對每個公民的基本要求。駕駛員讓親友頂包或作虛假陳述,都屬于逃避法律追究的從重情節,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包庇罪等嚴重犯罪。
案例四
黃石大冶張某某危險駕駛案
——為逃避法律追究二次飲酒,以查獲后的酒精含量認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54歲,某物業公司負責人。
2024年11月5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進入某小區時與門禁設施發生碰撞,并與小區保安發生爭執,保安遂報警。張某某將車停在小區后步行至某賣酒門店再次飲酒,約十五分鐘后返回小區。執勤交警對其進行調查并將其帶至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6.49毫克/100毫升。經認定,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處理結果】
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第四款“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檢察機關經審查,被告人張某某在他人報警后離開現場并再次飲酒,返回現場接受調查時辯解其事后飲酒,足以認定其再次飲酒是為了逃避處罰,應以其二次飲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2025年3月4日,大冶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3月13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警示意義】
駕駛員飲酒后駕車造成事故遇到他人報警,千萬不能因一時不理智選擇逃避,更不能以再次飲酒來掩蓋事前飲酒的事實。酒駕是嚴重違法行為,請嚴格遵守“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即使體內酒精含量超標系二次飲酒導致,所產生的不利后果也應由被告人自己承擔。
案例五
宜昌夷陵吳某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長距離逆向行駛,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男,31歲,某單位職工。
2023年12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宜昌市夷陵區霧渡河收費站進入滬蓉高速公路行駛,當晚23時39分從張太高速公路太平溪方向逆向行駛進入新坪互通,又從新坪互通逆向行駛進入滬蓉高速公路成都向,當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成都向1112km處時,將車輛停在快車道上休息。次日0時21分,民警接到兩名司機報警后將其查獲。經鑒定,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5.04毫克/100毫升。經查明,被告人吳某某在高速上逆行距離為28公里、逆行時間42分鐘,期間與47輛車迎面會車。
【處理結果】
2024年1月3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區分局以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某在深度醉酒的情況下,仍上高速公路上行駛,且逆向駕駛、駕駛時間長、行駛距離遠,同時案發時為夜晚、能見度差;另警方接到兩名過路車輛報警,其中一名報警人稱差點被撞,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吳某某的行為同時符合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2024年7月1日,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檢察院改變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罪名,依法對吳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同年9月9日,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公訴意見,以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吳某某予以判處。
【警示意義】
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對于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行為惡劣、危害性大的還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面臨更重刑罰。對于醉酒程度較高在高速公路上長距離駕駛,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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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鄂檢在線
責任編輯|王云飛 黃嬌
編輯|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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