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沒有這種美德的政府,只能是專制政府。”——羅納德·德沃金
![]()
1961年,一個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男子,在美國佛羅里達州被指控夜間闖入一家臺球室,偷取零錢和飲料,被捕入獄。在他貧瘠的人生中,這本應只是又一次令人絕望的插曲。然而,他的堅持,卻意外地改寫了美國刑事司法的歷史。
吉迪恩是個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窮人。他沒有錢請律師,便向州法院申請由法院指派辯護律師,卻被冷冷拒絕——因為當時佛羅里達州法律規定:只有死刑案件才必須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于是,他只能自己為自己辯護。毫無經驗的他,在法庭上孤立無援,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多數人在他的位置上,可能會默默服刑,等待命運的宣判。但吉迪恩沒有。他在獄中用潦草的筆跡,手寫了一封上訴信,寄往華盛頓,遞交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封信中,他沒有申辯自己是否清白,而是直指一點:州法院拒絕為他提供辯護律師,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即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權獲得律師的協助。
這封信穿越層層司法程序,最終引起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關注。這本身就是個奇跡。更大的奇跡隨之降臨。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他指定了一位頂級律師——亞貝·福塔斯,他是華盛頓知名律所“阿諾德、福塔斯與波特”的創始人。此案也成為福塔斯聲名大噪的契機,后來他被任命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案中協助他的年輕法學院學生,后來也成為了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院長、著名憲法學者。
最終,在福塔斯等人的努力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3年作出判決,認為吉迪恩的定罪違反了憲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在重審中,吉迪恩在律師幫助下被判無罪,當庭釋放。
更重要的是,這起案件奠定了美國刑事司法的一個根本性規則: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個被告人——即使他一文不名,也有權獲得律師幫助。律師,不再是一種奢侈品,而是司法正義的必要保障。
大法官雨果·布萊克在判決中寫道:“律師是一種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從“吉迪恩訴韋恩賴特案”到法律援助制度
這起案件后來被稱為“吉迪恩訴韋恩賴特案”,不僅改變了一人的命運,更推動了整個美國的法律援助體系建設。
在那之后,美國各州被要求為所有刑事案件中的無力請律師的被告人提供辯護律師,催生了制度化的“公設辯護人”體系。
這正是憲政主義的力量所在:它不因一個人的貧窮而剝奪其權利,不因其社會地位而限制其申訴的渠道。
我們如何面對社會的“吉迪恩們”?
我們今天重溫吉迪恩的故事,不僅是為了緬懷一段司法史上的經典判例,更是為了審視當下:當一個無力自辯的人站在法庭上,國家會否給予他最起碼的尊重與保障?
這個問題不只是美國的問題,也同樣存在于其他國家。律師制度的建立,不是為了陪襯法官的莊嚴,而是為了平衡權力與權利之間的失衡。
如果國家不能為最弱勢的人提供法律上的平等保障,那么,所謂的法治就是一種形式,甚至是一種欺騙。
每一個吉迪恩,都是一道光
我們也許記不住吉迪恩的臉,但我們必須記住他所捍衛的權利。他是一位囚犯,但他的信念如同一名自由人;他沒有律師,卻成了法律制度進步的催化者。
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不是體現在它如何對待強者,而是體現在它是否愿意為最弱者提供公平的程序保障。
吉迪恩案讓我們明白,法律的溫度,不在于條文的冰冷,而在于能否觸及每一個孤立無援的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