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在拘留決定書中認定,2025年9月8日至10日,吳云鵬冒充涉黑案件主犯王穎超親屬旁聽庭審,后通過微信公眾號“旁聽士”發布多篇被指為“謠言”的文章,包括“鄭州公安局搶來的黑社會”“因程序嚴重違法被迫休庭”等內容,兩篇閱讀量分別為1286和672次。公安機關認定其行為屬“情節一般”,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對吳云鵬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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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這是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鄭公管(北)行罰決字(2025)924號)的部分截圖。
法律人吳云鵬因發表質疑鄭州公安機關辦案的文章,被鄭州公安機關以“編造謠言擾亂秩序”為由拘留。這一看似依法辦理的案件,卻在程序層面暴露出重大缺陷,直指程序正義的核心原則——“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共同構成法治的基本框架,要求裁判者必須中立、無利害關聯。然而在本案中,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既是被批評的對象,又成為處罰的決定者,這種角色重疊構成嚴重的程序瑕疵,不僅影響個案公正,更侵蝕公眾對執法公正的信任。
一、角色重疊:程序正義的先天缺陷
本案邏輯清晰卻令人憂慮:吳云鵬文章直接批評公安機關辦案行為;立案并作出處罰的,恰恰是被批評的當地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成為評價自身被批評言論的“法官”,其與案件結果存在明顯利益關聯。即便執法人員主觀上保持專業,處罰決定的公正性仍將遭受合理質疑——程序正義不僅要求結果正確,更須以“看得見的公正”實現。一旦裁判者與自身利益綁定,“公正”的底色便已失真。
二、程序瑕疵為何不容忽視?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吳云鵬行為確實違法,由涉事機關處理亦無不可。這種看法混淆了程序與實體的關系,忽視了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程序正義的核心在于約束權力,防止公權力因偏見或報復而侵害個體權利。
尤其在“言論自由”與“擾亂秩序”界限模糊的領域,更需中立機關審慎裁量。而當機關成為自身案件的裁判者,其缺乏為相對人權利辯護的動力,更易傾向維護自身權威。
即便吳云鵬言論確有不妥,一個中立的執法者或更傾向于選擇警告、罰款等較輕處罰,而非直接動用拘留——這種角色沖突直接違背了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
三、司法救濟渠道中的“二次自我審判”
程序瑕疵的影響并未止于行政處罰,更延伸至司法救濟環節。根據管轄規則,吳云鵬若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應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而該法院正是此前以吳云鵬“冒充家屬旁聽”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單位,同樣被列為“被誹謗對象”。
這形成了新一輪角色沖突:原報案單位、所謂“受害機關”,成為審理案件合法性的裁判者。盡管《行政訴訟法》設有回避與移送管轄機制,但實踐中啟動困難,使得本應獨立的司法救濟也面臨被架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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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超越個案:守護程序的純粹
“吳云鵬案”以尖銳的方式揭示出執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程序痼疾。此案意義已遠超“是否構成謠言”的實體爭議,而是再次提醒我們: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不可妥協的前提。
要走出“受害者”與“裁判官”的角色困局,必須在制度層面確立更高標準的程序規范:凡涉及機關聲譽或利益的案件,應一律由上級或異地機關調查處理,從制度上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性。
唯有將權力切實關進程序的籠子,在每一個環節中尊重權利、恪守正義,法治才能真正被信仰,公權力才能真正贏得公信。否則,今日的程序失守,必將成為明日法治根基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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