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老板喝酒后沒有叫代駕,認為自己的車具有自動駕駛功能(即汽車駕駛輔助功能),在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后,駕車在道路上行駛。該行為是否涉嫌危險駕駛罪呢?
![]()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
節假日或者周末,親朋好友一聚會,總想喝點什么助興。今天呢,我跟大家聊聊聚會后喝酒了,用汽車輔助駕駛功能開車,構不構成危險駕駛。總體來說,駕駛輔助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輔助系統激活后,駕駛人仍在實際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需要監管系統并始終參與動態駕駛任務以確保行車安全。行為人醉酒后啟用汽車駕駛輔助功能的,屬于駕駛機動車,其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本案中,孫老板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孫老板在高速公路行車時啟動的駕駛自動化系統僅具有駕駛輔助功能,其在駕駛室打瞌睡,怠于監管、控制車輛,不符合安全駕駛規范,事故責任應歸咎于駕駛人孫某迪而非駕駛自動化系統,其關于開啟駕駛自動化系統后本人沒有實施駕駛行為的辯解不能成立。孫老板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實踐中,不少醉酒駕駛行為人以開啟自動駕駛功能為由抗辯不構成危險駕駛罪等犯罪。根據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據此,僅具備0-2級駕駛自動化功能的駕駛輔助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輔助系統激活后,駕駛人仍在實際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需要監管系統并始終參與動態駕駛任務以確保行車安全。
敲重點,駕駛輔助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輔助系統激活后,駕駛人仍在實際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需要監管系統并始終參與動態駕駛任務以確保行車安全。行為人醉酒后啟用汽車駕駛輔助功能的,屬于駕駛機動車,其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