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是陜西旬陽市某職業中等學校的一名老師,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三名女生均未滿18周歲,系該校學生。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間,馬某某以其擔任班主任的身份,先后讓本班學生汪某某、華某某、張某某分別添加其微信小號,然后多次以微信聊天的方式向這三名學生發送“約你開房洗澡”“包養你”等內容,并以“給優秀畢業生、優秀班干部”、發送酒店位置等引誘學生,提出與學生發生性行為。后有學生向學校女生工作部老師反映了該情況,學校經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后,由女生工作部老師向警方報案。2024年7月10日,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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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對馬某某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后,因馬某某右側跟腱斷裂行動不便,該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后馬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法院最終判決,旬陽市公安局的辦案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馬某某關于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違法的訴稱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馬某某先后向三名學生發送不雅信息實施猥褻,其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保護職責的人員,理應積極守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危,然其違背法律和師德,且多次針對多名未成年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旬陽市公安局對馬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量罰適當,符合法律規定。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律師,本文將從刑法與治安法的交叉視角,揭開"隔空猥褻"的罪與罰。
一、隔空摸不到的傷害:猥褻罪早已打破"物理空間"
(核心法條:《刑法》第237條第3款,兩高《關于辦理猥褻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
當受害者家長憤怒質問"沒動手憑什么定罪"時,法律早已給出答案:利用網絡脅迫兒童發送隱私部位照片、要求視頻裸聊、持續發送性暗示信息等,即便無身體接觸,仍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
最高法典型案例(2023)明確:
- 行為人對12周歲以下兒童實施上述行為的,直接推定具有"猥褻故意";
- 對12-14周歲未成年人,綜合聊天內容頻次、是否誘導隱瞞證據等判斷主觀惡性。
律師警示: 鍵盤后的"隱形黑手"危害不亞于現實侵犯,一張照片、一段語音均可成定罪關鍵證據。
二、行拘不執行≠縱容!四大條件破解旬陽事件爭議
(核心法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
本案中教師被處行政拘留而未立即執行,背后是嚴謹的程序規則:
- 救濟權保障:被處罰人提出復議或訴訟(可能是對猥褻定性或拘留期限的爭議);
- 社會危險性評估: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不會引發新的違法行為(如已調離教學崗位、配合調查等);
- 擔保機制:每日200元保證金或本地居民擔保(陜西地區常見操作);
- 期限限制:復議/訴訟期內暫緩,但裁決后須立即執行(最長可拖60日)。
律師釋疑: 這絕非"特權開脫",而是法律對公民申辯權的制度性保護。若最終維持處罰決定,民警會"突擊執行"拘留。
三、紅線與灰區:教師發"黃段子"如何分級追責
(法律要件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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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家長發現苗頭應立即保存聊天記錄(勿刪除原始載體)、要求平臺出具《數據調取函》,避免證據滅失。
四、全民防線:三個動作筑牢"數字護童"屏障
- 學校:建立教師通訊工具報備制度(如工作微信實名登記,定期抽查);
- 家長:啟用手機"青少年模式"(屏蔽22:00-6:00陌生人信息),定期使用「國家反詐中心APP」掃描可疑鏈接;
- 社會:遇線索立即撥打公安部「打拐辦」12355專線,或通過「智慧未檢」微信小程序一鍵舉報。
結語:懲治隔空黑手,法律不會"隱身"
旬陽事件中,拘留程序上的"暫停鍵"恰恰彰顯了法治的精細度。從《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網絡保護專章"到最高檢2024年"凈網護苗"專項行動,法律正織密一張讓鍵盤猥褻無處遁形的天網。當我們理性看待程序正義,果斷運用舉報武器時,就是在為每一個孩子修筑數字時代的"隱形盔甲"。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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