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庭審第24日。
上午,寧遠喜結束了對最后兩名證人李艷和黃靄蓉證言的質證,由于兩人證言中有很多與“葉華能是付款報批單最終有權審批人”原則不符的內容,他最終的質證意見毫不例外:
這些證言都是非法證據、偽證,應當排除。
在對這兩名證人證言質證的過程中,寧遠喜同樣得出并牢牢堅持兩個核心主張:
第一, 葉華能是寶麗華付款報批單最終有權審批人,所有付款必須經他審批;
第二,溫惠在寶麗華沒有真實的獨立審批權,即使部分單據上有其簽名,也只是在形式上代葉華能簽。
結束對證人證言質證后,寧遠喜照例做了總結發言:
“公訴人出示了大量言辭證據,卻認為930萬元付款報批單和財務顧問服務合同兩份重要證據不重要,我認為書證為王!公訴人還稱不影響定罪,令我擔憂本案輕書證、重言辭的傾向,請法庭關注!
更嚴重的是,這些證人全都是葉華能的下屬,被組織起來報假案、作偽證,言辭證據相互矛盾、前后矛盾!
感謝合議庭給我足夠的耐心,我認為這些證人證言均不利于查明真相,不合法、不真實、不應采信!”
在開始對下一部分證據質證前,寧遠喜結合剛剛結束的質證,再次針對訴訟代理人的個別意見進行了回應:
1.付款報批單信息填寫的非常清楚,李艷是資深會計,不會誤認為930萬元是付給江西銀行的。
2.寶麗華沒有過向個人支付巨額獎勵的先例,但不能否認事實的發生,歷史上沒有過,不代表現在不能有。
3.溫惠不是付款過程中的獨立審批人,只是填寫表單的經手人,沒有犯罪事實。
4.葉華能在寶新能源、寶麗華兩家公司中掌控一切。
5.即使月底集中簽批單據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那也是葉華能有問題,簽了就要負責,即使沒看清楚簽了也要認。
6.以之后寶麗華辦理同類型融資業務金額更大也沒有獎勵來否定930萬元的合理性,罔顧了金融市場變化規律,后來寶麗華再辦理同類業務時難度已降低,阿貓阿狗都能做。
7.以溫惠曾簽批過的付款單證明其有大額付款審批權無依據,沒有規定明確多少金額是“大額”。
簡而言之,訴訟代理人所有對被告人的不利意見,全都不成立。
溫惠一人簽批的百萬元以上付款單
控方該組證據擬證明溫惠在寶麗華具備大額付款審批權,否定辯方一以貫之的“一切責任在美方”原則。
首先,對比下圖930萬元付款報批單 ,舉證PPT中出示的5份同制式付款報批單有一個明顯的不同:
PPT中出現的報批單右側“備注”欄都是空著的,有的甚至也沒有填寫收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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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這處不同,至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財務出納單純依據PPT中出現的報批單無法完成付款,必須結合單據對應的合同、發票等其他資料,才能知道準確的收款單位及賬號;但完全可以直接依據這張信息齊備的930萬元付款報批單完成付款——當然,這不是說財務依據這張單據付款時一定沒有對應的合同、發票,而是說即使沒有合同、發票,也不影響順利付款。
這張薄薄的單據上籠罩了太多的疑云,截至目前,還沒人看得清它的真面目。
對一張支付稅款的付款報批單,寧遠喜首先質疑了溫惠簽名的真實性,進而提出她有可能只是代替葉華能簽——好像還是沒有足夠的說服力——繼續觀察了一會,寧遠喜給出了一個全新的解釋:
這張單據的付款對象是稅務部門,是一筆無爭議的強制性費用,不敢不交、不能不交、不交違法,所以,即使沒有人簽名也應該支付!
寧遠喜通過創設“強制性費用”這個新概念的方式,給出了一個自圓其說的質證意見,而在對第二張單據質證過程中,他進一步把“強制性費用”這個概念提煉為“剛性兌付”。
第二張單據是向金融機構支付的一筆利息,同樣只有溫惠的簽字,寧遠喜的結論是: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的利息是一種剛性兌付,不交違法,所以沒有簽名也要付。
基于上述兩張單據的結論,他歸納出了第一種無需葉華能本人簽批也能付款的情形:
向政府繳稅、償還金融機構利息的付款,都帶有剛性兌付性質,屬于確然、應付事項,誰簽字都不會給公司造成損失,簽字的效力要求不高。
當然,有了第一種例外就會有第二種。
PPT上的報批單中,還有一部分向寶麗華子公司付款的單據,也只有溫惠一人簽名,對這一類付款,寧遠喜給出了第二種 無需葉華能本人簽批也能付款的情形:
寶麗華與子公司間的資金往來,不簽名也可以直接付款,因為不會出現向寶麗華之外的資產轉移的侵占情況。
那對這兩種無需簽名也能付款之外的單據,如果還是只有溫惠一人簽名,寧遠喜又作何解讀?
果真有一張付款項目為“股票”的單據,而且金額高達3億多,也只有溫惠一人簽名——這筆付款既不屬于“剛性兌付”,更不屬于與子公司的資金往來。
“開玩笑!這個簽名不實,一定是代替葉華能簽的,溫惠沒這么大權力,我跟她共事二十多年她都沒有這種權力。”
既然無法歸類,寧遠喜選擇了徹底否認。
最后,針對這組單據,寧遠喜一言以蔽之:
不能因為這些單據只有溫惠的簽名就能證明她有實質性的審批權。
總之,寧遠喜寧愿為“ 葉華能是寶麗華付款報批單最終有權審批人,所有付款必須經他審批 ”這條重要原則創設兩種例外情形,也要牢牢堅持“ 溫惠在寶麗華沒有真實的獨立審批權 ”這條金科玉律。
寶麗華財務部工作群聊
這部分質證時間不長,但也值得一提。
雖然寧遠喜并不在群里,甚至也不知道某個頭像對應哪個人,但絲毫不妨礙他針對關鍵內容逐一質證,并最終認為:
雖然聊天記錄中出現了向溫惠請示蓋章、付款的內容,但依然不能證明溫惠有獨立的財務審批權。
回顧寧遠喜對寶麗華財務人員證言、聊天內容質證的詳盡程度,聽起來,他才是寶麗華背后真正的實控人。
930萬元付款報批單原件
當兩名法警鄭重的將這份證據放到寧遠喜眼前時,他雙手緊握,好似虔誠的信徒。
“三年來,我第一次見到這張書證原貌,既感慨、又悲哀!”
他情緒略顯激動,幾乎是一口氣說了十點意見,不過,核心意思其實只有一句:
無論原件還是照片、鑒定意見,都肉眼可見葉華能簽字壓痕。
這張神秘的單據,早在開庭之前就被辯方放到了網上,似乎能對本案起到一招制敵的奇效。
不過,在控方的指控中,這張單據遠沒有這么舉足輕重:
無論單據上的簽名真相如何,都并不影響930萬元的支付系基于錯誤認識的認定。
寧遠喜筆錄
寧遠喜對別人的言辭質證堪稱事無巨細,但對自己的言辭質證卻只有五分鐘。
前六次筆錄都是零口供,是有意對抗偵查,自認為被刑事迫害、對辦案機關反感,精神、身體都受到摧殘。但之后的筆錄中,無罪辯解一直很穩定。
用他自己的話來說,他對待案情的態度是“階段性承認”。
具體來說就是首先堅持零口供,一概不知、一概與我無關,只有在出現不可否認的客觀證據時,才階段性在客觀證據范圍內承認。
當然,在兩宗指控中,他零口供的同時,往往把責任放到了溫惠身上。
溫惠筆錄及自書材料
溫惠筆錄和自書材料中對寧遠喜不利的陳述大致為:
“寧遠喜跟我說放款機構都有收取顧問費的管理,但是江西銀行沒有提出收費,錯過了很可惜,他會找葉華能提一下,如果葉華能問起,讓我配合他說江西銀行收財務顧問費,寧遠喜會開公司收這筆錢,還說會酬謝我一百萬左右。”
“因為我是總經理,跟寧遠喜是二十多年同事,他說自己資金緊張,法律意識也淡薄,就幫他對葉華能隱瞞了。”
“葉華能沒有問過財務顧問費是否屬實,打電話給我交代付這筆錢,也給李艷打過電話,讓我填好付款報批單給李艷、黃靄蓉付款。”
“不記得有沒有提供合同,印象中李艷追問過我合同和發票的事情。”
寧遠喜全部否定了這些不利陳述,稱是溫惠被公安誘導下“編故事”。
下午的最后時間,溫惠發表了一部分質證意見:
1.寶新能源31億元定增以及寶麗華3.1億元融資相關證據均與其無關,未參與相關工作。
2.堅稱自己無罪,未從930萬元中獲得任何利益。
3.930萬元對應的財務顧問服務合同簽署之日是其生日,其在深圳不在梅州。
4.寶獻公司與其無關。
5.沒有參與過寶麗華任何融資業務。
6.認為是李艷擦掉了930萬元付款報批單上的簽字,隱藏了合同。
7.沒有幫助寧遠喜和共同侵占930萬元的動機。
明天,溫惠將繼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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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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