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并育有兩個子女:大劉和小劉。大劉與楊某結婚五年后劉某去世,房屋由張某繼續居住。現大劉應車禍去世,張某起訴要求繼承大劉遺產;大劉妻子楊某遂也起訴要求繼承劉某的遺產,并主張大劉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屬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由楊某享有一半,剩余一半再由各轉繼承人繼承。
也迪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權可由繼承人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或放棄,間接說明繼承權本身并非夫妻共同享有的權利。進而,繼承權指向的遺產在未通過分割等處理方式由繼承人實際取得相應部分之前,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一條對繼承權指向的財產在實際分割前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有相應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對轉繼承采用了“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的表述,表明轉繼承人取得遺產并非通過繼承方式,而是繼承人接受繼承的權利轉移給轉繼承人。本案中,既然大劉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并未由大劉實際取得,其配偶楊某自然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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