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居房重磅新政,馬上要來!
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并就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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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修正草案,相當炸裂:比如滿5年就可以上市交易,大幅放寬非本地戶籍限制,符合條件的可以轉為商品住房等多項重磅利好。
這次的修正草案,主要修改了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申購條件:針對海南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申購條件由現行的“海南本省無住房或購房記錄”,擬放寬為“本地城鎮無住房”。
也就是或將以市縣為標準,只要所在區域無房,都可申購。
而且無購房記錄的條件,也擬取消。
非海南省戶籍居民家庭符合居住證持證+本地城鎮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就能購房,不再要求社保年限。
二、上市交易時間:由限行的簽署購房合同滿10年調整至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就能上市交易,與商品房相比的流通性限制被大幅減少。且可以申購政府持有的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
三、可轉為商品房:安居房項目經過多輪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可以由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后轉為商品房。這對于開發企業來說,無疑是重磅利好。
全文如下:
《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見
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現將該修正草案通過海南人大網全文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截止時間:2025年8月25日。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蘭區國興大道69號海南廣場
郵編:570203
電子郵箱:rdgbc1708@163.com
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草案)》的說明一、修改背景
為規范安居房建設和管理,省人大常委會于2021年12月頒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若干規定》實施以來,為推動我省安居房建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但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供需關系以及市縣安居房發展實踐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有必要通過修改《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安居房制度,實現安居房可持續發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于2024年底啟動《若干規定》修改工作,就修改完善《若干規定》積極征求各方面意見。同時,組織調研組赴省內多地開展實地調研,了解市縣有關部門、相關企業、購房人意見和建議。結合調研了解情況及各方建議,起草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先后兩輪征求各單位和廳內設各處室、直屬單位意見和建議,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各單位反饋意見24條,采納(含部分采納,下同)10條意見,未采納14條意見。收到社會反饋意見87條,采納吸收60條,未采納27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先后兩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對修正草案進行研究,召開廳黨組會議進行審議,根據會議精神對修正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正草案送審稿。7月1日,趙峰副省長主持召開省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草案初稿。根據專題會議意見,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司法廳、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單位深入研究論證,并達成一致意見,修改形成修正草案。7月17日,八屆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草案。
二、修改思路
在起草過程中,著重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保持制度總體穩定和政策延續性。鑒于今年為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年,社會穩定風險防控壓力較大,且房地產市場形勢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本次修改定位為修正,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聚焦重點完善安居房政策制度,不作大幅度的內容調整。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些年安居房發展實踐中社會各界反映較為集中的安居房申購條件、建設標準、產權處置等問題,完善相應制度規定,回應社會關切。三是堅持因城施策理念,在我省房地產市場及安居房發展情況逐步出現分化的形勢下,適度增加安居房法規制度的彈性空間,賦予政府調整優化安居房政策更多自主權,以不斷適應安居房管理工作新形勢新需要。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更好滿足居民住房剛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據調研中各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對第三條中的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有關表述進行修改。一是在申購主體方面增加符合條件的持居住證的非本省戶籍家庭,并優化申請條件的有關表述;二是在調整安居房申購主體、申購條件等方面賦予政府更多自主權,更好地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才引進工作需要。
(二)完善安居房建設要求。一是關于土地供應方面,鑒于我省安居房供需關系出現了重大變化,安居房已從大規模集中建設階段轉入以需定建階段,且近幾年海口等市縣在存量非住宅用地轉變用途建設安居房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根據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意見,將第七條第二款有關表述修改為“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條件下,合理引導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將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于建設安居房”。二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2025年3月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住宅項目規范》要求,在第十條增加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住宅項目規范等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有關內容,強化安居房建設相關要求。
(三)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關于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處置及上市交易方面,增加購房人購買安居房政府產權份額條款內容:“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上市交易的,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增加安居房產權處置制度的彈性,提高對安居房申購群體的吸引力,回應社會群眾關切。同時規定,“安居房項目經多輪集中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閑置安居房房源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收購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轉為商品住房”,做好安居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的銜接。
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修正草案)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一)在本地城鎮無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至少一人或者引進人才已在海南連續兩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二款:“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同時符合居住證持證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一套安居房。”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申購條件等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安居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房輪候、分配、代持政府產權、政府產權處置、上市交易、換購等具體工作。”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條件下,合理引導城鎮規劃區、產業園區等人口聚集區域將已供應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依法改變用途用于建設安居房。”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執行規劃和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程序和國家、本省關于住宅項目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落實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五、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按照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開發貸款及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支持;”
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的,購房人可以將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上市交易的,購房人和政府按照產權份額獲得出售住房總價款的相應部分。申購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的,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安居房項目經多輪集中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閑置安居房房源的,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收購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轉為商品住房。”
八、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或者細則,明確安居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分配、定價、封閉流轉、上市交易、換購、政府產權處置和閑置房源處置等制度。”
九、刪除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并修改為:“購房人在提供戶籍、住房、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等材料時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駁回其申請,自駁回申請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請;已購買安居房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安居房,并在個人征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除已取得完全產權的情形外,購房人擅自改變安居房居住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等活動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決定收回安居房,已辦理不動產權證的,依法注銷不動產權證。”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規定規定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已經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具體政策對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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