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讓”和“劃撥”是國有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繞不開的話題,二者都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然而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補償卻不相同,兩者的差異具體體現在什么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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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是由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方式下獲得的。
劃撥土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給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方式獲得的。
出讓和劃撥是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的兩種方式,由此獲得的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也有著各自特性。整體來說,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在特性方面的主要區別有:使用權年限、獲取方式以及使用方式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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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權年限方面
出讓土地:有著具體的使用年限,例如住宅用地為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等產業用地為50年。
劃撥土地:沒有具體的使用年限,可能會被國家隨時收回。
在獲取方式方面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獲取的,并且需要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才能使用土地。具體獲取方式包括協議、招標和拍賣。
劃撥土地:是無償取得的,無償指的是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無償以及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有需要進行補償、安置的費用還是需要繳納。
在使用方式和限制方面
出讓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工業、商業、住宅等方面,出讓土地的使用權人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在合法范圍內對土地進行處置,包括對出讓土地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等行為。
劃撥土地:主要用于國家機關和軍事、城市基礎建設和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必須按照規劃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對劃撥土地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等行為。
也因為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不同特性,二者在遇到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方式也有所不同。
出讓土地:在遇到征收后會重新進入市場,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繼續出讓。
劃撥土地:在遇到征收后通常會繼續用于公共事業、公益事業的建設,也可能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轉為商業用地。
因為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本身在獲取成本、獲得的具體權限等方面都有不同,因此各自的權益并不相同,征收時的補償也有所不同。
出讓土地在獲得時是有償獲得并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有著明確的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圍。在遇到征收時,需要依據590號令的征收程序,對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以及地段價值進行補償。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獲得,沒有明確的使用年限,使用范圍也有著嚴格限制。在被收回時,不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用,但是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需要給到使用權人。
由于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不同性質,對于使用權人的權利有不同的影響。因此,在遇到土地權使用權產生變更時,需要特別留意土地的性質,避免因為對于土地性質不了解而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適當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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