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訂空白合同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合同一方簽訂了留有空白的合同,就可以視為對空白的部分進行了無限授權。要求村民簽訂空白合同,是征收方慣用的手段。征收方往往會使用口頭承諾+空白合同的組合方式,哄騙、利誘被征收人簽訂留有空白的補償合同或者其他授權合同,以達到其“合法”侵犯村民權益的目的。近日,盛廷律所就接待了這樣一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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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先生(化名)是一位普普通通的農民,前不久,村委會告訴他們,政府將要租用他們的土地,經過和村委會了解了,他們得知:政府要租用他們開荒的土地用來堆放雜物,租期未定年限未知,此外,政府要求村民們在一張白紙上簽署了姓名并蓋了手印。在這一系列事情發生后,政府僅支付了村委會允諾大家的四分之一的租金。當村民們想要找村委會索要剩余租金時才發現自己手中沒有任何文件,他們也不知道他們簽訂的文件上是怎么記載土地租賃情況和租金的。這時候,村民們才意識到自己簽訂的“空白合同”是一個巨大的陷阱,然而,現在想要反悔卻來不及了。
這時候,村里有人對合同內容提出質疑:我簽訂合同的時候,明明是空白的,人家想怎么寫就怎么寫,法律憑什么認可它生效?
根據最高院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112號】:一方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中約定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空白合同或合同預留空白雖然存在合同內容缺失,但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簽字、蓋章時應視為將自己的民事權利授權于合同相對方,合同相對方有權在空白部分填寫相應內容,補缺完善合同條款。
由此,預先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在所難免了。
通俗地講,只要合同一方簽字了就默認有效。在法律看來,作為一個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你應當認識到在空白紙張上簽字意味著什么,不能因為你“不懂法”就免除了你應承擔的責任。
那簽了空白合同就徹底無法改變了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作為簽署空白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撤銷原合同來實現權利的補救,因為撤銷后該合同便自始無效,我們也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了。但是法律實踐中,要想主張
合同無效,我們不僅需要證明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載明合同的內容,而且還要證明現在這個合同的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總的來說是一件非常困難且復雜的事情。
因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雖然在未填寫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行為會使交易更加便利快捷,但是該行為其實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合同一方將留有空白內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對方的,應視為對合同內容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
合同受法律保護,白紙黑字即視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簽訂空白合同后,一旦另一方后期填寫和之前協商不一致,就算法律規定可以撤銷,但由于舉證責任等原因,后期也很難認定無效。保留證據是我們參與任何民事活動均應有的意識與行為。如果遇到一定要簽訂空白合同的情形,切記要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將合同的內容記載下來。或者,將雙方協商好的內容落實到紙面上,請負責人簽字。等到有了正式合同,再進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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