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劉先生在遼寧某區擁有一處180平米有證住宅,同時院內還有366平米因歷史原因尚未辦證的房屋。2022年8月,區政府啟動棚戶區改造,一紙征收決定把劉先生的全部房屋圈進了紅線。
2024年3月,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針對有照房的補償遠低于周邊市場價;余下366平米房屋被一刀切認定為“無照房”,只給重置價格。整個評估報告至今未向劉先生正式送達,導致他無法申請復核、無法申請專家鑒定。
“評估公司怎么選的?!”
“366㎡就這么被‘無照’了?”
“不給過渡費,拆了后住哪兒?”
這些問題成為劉先生心里最大的痛。協商無果后,他委托盛廷律師把區政府告上法庭。
庭審信息
案號:(2025)遼行終191號
案由: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
審理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劉先生
被告:某市某區人民政府
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主要承辦律師:#曹廣律師、#謝曉東律師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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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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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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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1. 評估公司選定程序違法、評估報告送達不合法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本案中,征收決定2022年8月10日才發布,評估機構卻早在3月25日就已由9名“居民代表”投票產生,剝奪了包括劉先生在內的多數被征收人協商選擇的權利。
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導致劉先生無法行使復核、鑒定的法定救濟權利,屬于“程序嚴重違法”,而非一審認定的“輕微瑕疵”。
2. 補償決定依據不足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把評估報告作為核心依據,卻因送達缺失而喪失合法性。
366㎡房屋僅以“無照”論處,未按照《錦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由政府組織認定、處理,事實不清。
3. 臨時安置費不得缺位
停產停業損失與臨時安置費是并列的補償項目,不能互相沖抵。被告未支付臨時安置費,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一)項,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
1. 撤銷遼寧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遼07行初48號行政判決;
2. 撤銷某市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3. 責令區人民政府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劉某的征收補償事宜重新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履行評估、送達、聽取意見等全部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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