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一審判了,我不服,能上訴嗎?”不少人覺得“只要不服就能上訴”,但有些案子一審結束就塵埃落定,再上訴也沒用。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告訴大家這5種情況要記好,免得白費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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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判的案子,沒二審
《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要是你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審,不管判啥結果都是最終判決,沒法上訴。畢竟全國就這一個最高法,它判的案子就是“最終說法”。
二、簽了調解書,就不能反悔上訴
開庭時雙方達成和解,簽了法院調解書,這案子就結了。《民事訴訟法》明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訴。
三、這幾種“裁定”,上訴也沒用
法院出的文書里,“判決”大多能上訴,但“裁定”不一樣。像“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這三種裁定能上訴,其他裁定(比如保全裁定、先予執行裁定)一般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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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特別程序”審的案子,一審就終審
像宣告失蹤、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確認選民資格這些案子,用的是“特別程序”,一審結束就生效。因為這類案子沒爭議雙方,主要是確認事實,沒必要二審。
五、小額訴訟案件,金額小就一審判完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標的額低于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的案子(比如當地平均工資6萬,標的額1.8萬以下),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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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5種情況,一審結束就別想著上訴了。要是覺得判錯了,小額訴訟、特別程序案件可以申請再審,調解書有證據證明受脅迫簽訂的也能申請撤銷。你打過小額訴訟的案子嗎?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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