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現代化的推進,大量農村人口進入城市,與此同時也出現大量閑置農村宅基地。如何處置這些閑置宅基地資源,促進農村發展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要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宅基地有償退出標準或轉讓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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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宅基地的盤活利用蓬勃發展,然而也出現一些問題。比如部分人認為:這是允許宅基地自由進入交易市場進行買賣。然而實際上并非如此,7月2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會上農業農村部強調“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不是允許宅基地買賣。”
在三權分置的背景下,只有該宅基地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流轉也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村民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在面積上也受到一定限制,宅基地的流轉有著嚴格規定,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
宅基地不同于一般土地,對于村民來說,擁有宅基地不僅僅意味著可以修建住房,更意味著擁有了一份社會保障。一方面,村民可以依托宅基地建設住房,并進行種植,獲得生存保障,另一方面,村民還可以依托宅基地出租房屋、生產養殖等方式,獲得更多經濟收入。甚至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民還可以依托宅基地獲得一份能夠代代傳承的土地權益。
因此,要想推動宅基地的自愿退出,就更加需要充分考慮到這些方面,給予村民合理補償。然而在現實中卻存在非法占用宅基地,強迫農民“上樓”的情況,這樣的行為漠視法律法規、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
2019年,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也明確提出“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宅基地的占用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申請,并且宅基地的有償退出也要遵循自愿、有償的原則,必須是農民自愿退出,并且要綜合考慮宅基地的價值,給予農民合理的補償,這樣才能有效保障農民的長遠利益。
面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的制度,農民一方面要了解相關政策信息,明確宅基地對于自身的意義和價值,進行綜合考慮,另一方面是涉及重大利益,如果遇到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強占、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勇于采取措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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