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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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行政上訴案件,糾紛的導火索竟是因為前婆媳搶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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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警察局嗎?我前兒媳在門口砸門要奪走孫女,你們快來!”
2024年1月9日
周女士剛拿到撫養權糾紛判決書,就立馬在親友陪同下前往前婆婆家接孩子。沒成想,前婆婆不僅拒絕開門,更不愿讓其接走孩子。周女士情緒逐漸失控,敲門也變成了拍門、踢門,前婆婆因而以故意毀損財物之由報警。
民警至現場出警并立案調查。經調查認定,周女士及親友故意毀損財物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調查期間,某公安分局多次組織調解,前婆婆均予以拒絕。
而后,前婆婆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被駁回。前婆婆又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其自稱,并不知曉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周女士,周女士不認可這種說法。雙方還就是否損毀房門等問題爭執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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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一:周女士及其親友是否存在毀損財物的主觀故意?
上海一中院認為,周女士不存在毀損財物的主觀故意。結合案發當日的情境,周女士系在依法取得撫養權的判決生效后,立即前往接回孩子,其行為出發點是履行法律判決并盡母親責任,主觀意圖上顯屬合法。周女士及其親友并無攜帶工具、明確針對門體實施破壞等蓄意行為,亦未表現出任何以破壞財物為目的的言行。本案系家庭成員之間的撫養權執行沖突,周女士與前婆婆在親屬關系上具有復雜的情感糾葛,此類背景下的行為易出現激烈反應,但并不能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確的違法故意。
?爭議焦點二:拍門踢門行為與房門損壞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拍門、踢門行為與房門損壞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涉案地點的房門使用年限較長,存在自然老化的裂痕,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涉案地點的房門損壞與周女士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某公安分局綜合考慮糾紛起因、周女士的行為情節、房門使用情況等因素,認定周女士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并無不當。
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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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未成年人的撫養權糾紛中,親人之間的高度對抗、家庭成員的抵觸情緒,極易使法律程序陷入執行困境,還會在孩子心中留下創傷。在兒童權益保護的背景下,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員應該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通過理性協商推動判決履行,而非陷入“情緒戰爭”,使未成年人成為權利紛爭的受害者。本案系因上訴人孫女的撫養權糾紛引發,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考慮,法院希望雙方能更為理性克制地處理相關問題,以避免發生類似的矛盾。
另外,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要明確情緒宣泄不能越過法律紅線。周女士作為母親,迫切渴望接回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踹門的行為,不但會讓孩子、周圍鄰居產生焦慮恐慌,若一旦涉及故意損壞財物、觸及法律紅線,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黃怡婷(實習)、和與樂(實習)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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