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股東為張某、劉某,其中劉某未能完成在約定時間內實繳。后劉某于2017年將股權轉讓至李某名下,李某未支付任何對價。現公司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李某與劉某一起對其未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在接收股權時,對劉某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完成出資義務具有審查義務,現李某無法提交證據證明劉某有過實繳出資,再結合李某系無償受讓股權這一事實,故法院將推定李某應當知道原股東劉某未履行出資義務,故李某作為股權受讓人對原股東的出資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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