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鷹律師:開完庭之后多久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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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完庭之后多久下判決,是線上、線下吳律師經常會遇到問題,其實,關于開完庭之后多久下判決是沒有哪一個法律條文來規定的,如何判斷多久能夠收到判決是根據案件移送法院之后的一個審理期限,法院要在規定的審理期限之內完成立案,起訴書、開庭通知送達、開庭審理、判決、判決文書送達的工作。結合審理期限對判決文書什么時間收到有一個判斷。當然刑事案件又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程序不同審限不同。
一、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三、速裁程序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四、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精神鑒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延期審理: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中止審理: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被告人脫逃的;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更換辯護人: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所以,要回答開完庭之后什么時間下判決是一個挺復雜的問題,既要知道案件什么時候法院立案,又要知道審理的程序,還要了解有沒有延期、中止審理等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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