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即便虛報了抵押物價值,然而抵押物價值的確高于貸款價值的,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案情介紹:
2015 年 9 月至 12 月,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經營被不起訴單位山東省博興縣新材料有限公司之時,偽造財務審計報告等貸款資料,虛報抵押物山東省博興縣新材料有限公司 30 畝土地、三套(1 號、2 號、3 號)十二輥生產線價值為 16600 萬元(真實價值 8460 萬元),自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分三筆騙取貸款 6000 萬元,此后三筆貸款形成逾期。2016 年 11 月 3 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 年 1 月,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對抵押物依法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并以 65000000 元為限”。2017 年 6 月 27 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將抵押物打包轉讓給中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
2015 年 3 月,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經營被不起訴單位山東省博興縣新材料有限公司期間,虛報抵押物山東省博興縣新材料有限公司兩套(5 號、6 號)十二輥生產線的價值為 17600 萬元(真實價值 5640 萬元),從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騙取貸款 2900 萬元。該筆貸款分為 3 筆借據,第一筆借據價值 1000 萬元,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辦理展期、2016 年 12 月 5 日辦理再融資(借新還舊)數額 997 萬元,2017 年 6 月 20 日辦理首次展期、2018 年 1 月 25 日辦理二次展期,2018 年 6 月 15 日到期未還。第二、三筆借據,貸款金額分別為 1000 萬元、900 萬元,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辦理首次展期、2017 年 4 月 14 日辦理二次展期、2017 年 12 月 29 日辦理三次展期,2018 年 9 月 26 日到期未還。2018 年 8 月 17 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向濱州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2018 年 11 月 1 日,濱州市仲裁委員會裁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勝訴。2019 年 8 月,中國**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興支行將抵押物批量轉讓給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與爭議焦點
山東省博興縣**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劉某某在 2015 年通過偽造財務審計報告、虛增抵押物價值的方式,先后從銀行獲取貸款共計 8900 萬元。爭議焦點聚焦于:在存有虛增抵押物價值的情形下,但抵押物實際價值仍高于貸款金額時,是否構成刑法第 175 條之一。
法律分析
一、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一)欺騙手段的實質危害性判斷
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應具有實質危害性。本案中,雖然存在虛報抵押物價值行為,但抵押物真實價值(8460萬元、5640萬元)顯著高于貸款金額(6000萬元,2900萬元),銀行債權具有充分保障。此時,虛報行為并未實質影響銀行放貸決策,不符合"足以使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的實質要件。
(二)"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175條之一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規定,雖使用欺騙手段但未給銀行造成損失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本案中,銀行通過民事執行程序已實現優先受償權,且后續將抵押物打包轉讓,充分證明未產生實際損失。
二、刑事辯護的實體法路徑
(一)抵押物足額擔保抗辯
1. 建立"抵押物價值-貸款金額"動態評估模型,通過司法鑒定確定抵押時點客觀價值。本案抵押物經法院確認價值仍高于貸款本息,證明具有真實擔保能力。
2. 援引《民法典》第394條抵押權效力條款,強調銀行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風險可控。
(二)銀行過錯抗辯
1. 銀行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對于重復抵押的5號、6號生產線,銀行未重新評估即辦理展期,存在重大過失。
2. 銀行自主風險處置行為: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貸款,證明其認可抵押物的實際價值。
三、程序法辯護策略
(一)刑民交叉案件處理規則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
很多公安機關在經濟犯罪立案過程中,都觸犯了此條解釋。
(二)證據排除規則的運用
針對銀行提供的貸款資料,應申請調取銀行內部風險評估報告、貸審會記錄等材料,證明銀行實際知曉抵押物真實價值,未陷入錯誤認識。
四、類案處理建議
建立"雙重檢驗標準":
1. 形式審查:是否存在虛假材料;
2. 實質判斷:抵押物真實價值是否覆蓋貸款本息。當滿足實質擔保條件時,應排除刑事違法性認定,回歸民事救濟渠道。
結語
本案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準確把握了騙取貸款罪的實質危害性要件,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對于存在足額擔保的融資行為,即便存在資料瑕疵,仍應通過民事法律調整,避免刑事手段過度介入市場經濟活動。這一司法認定對規范金融刑事司法具有重要指導價值。
個人觀點,AI輔助
![]()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