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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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貨款文字創意概念背景圖
在買賣交易等民事往來中,欠條因形式簡便常被廣泛使用,但部分當事人因疏忽或協商未果,未在欠條中約定還款期限。這種情況下,很多債權人誤以為 “可以隨時起訴”,債務人則可能主張 “債權已過時效”,雙方往往因訴訟時效問題產生爭議。
那么,無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如何計算呢?
一、核心法律依據:時效計算的底層邏輯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 3 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二、三種典型場景:訴訟時效具體計算方式
(一)場景 1:債權人從未向債務人主張過還款權利
若欠條出具后,債權人一直未要求債務人還款,且無任何催款、協商等意思表示,訴訟時效為3年,從欠條出具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若欠條是對原有債務的結算(如買賣后需方無款可付出具的欠條),且雙方原約定了履行期限,訴訟時效因出具欠條中斷,從中斷后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起重新計算;若為無基礎合同的結算型欠條,時效直接從出具欠條之日起算。
(二)場景 2:債權人已主張權利,但未給予寬限期或債務人未拒絕
若債權人通過書面、口頭、電子通訊等方式向債務人主張還款,但未明確要求履行的寬限期,或債務人未明確拒絕,僅表示 “暫時無力償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3 年普通時效。
關鍵要點:
主張權利需留存證據(如微信 / 短信記錄、通話錄音、催款函回執等),否則債務人否認時,債權人需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
3 年普通時效可多次中斷(如每 1-2 年催款一次并留存證據),中斷后時效重新計算。
(三)場景 3:債權人主張權利后,債務人明確拒絕還款
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無論是否給予寬限期),債務人明確表示 “不還款”“無力償還且無還款意愿”,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之日起計算 3 年普通時效。
關鍵要點:
“明確拒絕” 需有清晰證據(如通話錄音、書面回復、微信明確拒付記錄等);
若債權人給予寬限期(如 “1 個月內還清”),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后仍未還款,時效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 3 年。
周軍律師提醒,為避免時效過期,當事人要注意主動主張權利,可以通過書面催款(如 EMS 郵寄催款函,注明 “催還 XX 欠條項下欠款”,留存快遞單與回執);電子通訊催款(微信、短信、郵件)需明確欠款金額、欠條出具時間,要求債務人回復確認(如 “請于 2025 年 X 月 X 日前還清 XX 年 X 月 X 日欠條項下 5 萬元欠款”);通話催款時錄音,記錄債務人身份、通話時間、催款內容及債務人回應(如是否拒絕、是否同意還款)等方式合法維權。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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