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后,債權人還起訴我怎么辦?
破產申請受理后,我還需要繼續還債嗎?
破產申請受理后,對我的正常生活有什么影響?
我想,這是很多想要申請個人破產的負債人最疑惑的問題。別急,我將繼續給大家分享《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下簡稱《條例》)的主要內容,讓大家對個人破產制度有一個全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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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分享的是法院受理個人破產申請后,有哪些具體的變化?
一、你將擁有一個專職律師作為“擋箭牌”
一般來說,法院在出具受理個人破產申請裁定時,會同時裁定指定管理人,通常是XX律師事務所律所或XX清算事務所律師。管理人將接管你的全部個人財產(日常生活所需除外),并接受債權人申報。
同時,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也有義務配合法院、管理人對你進行調查。
此時,任何債權人或催收公司找你要債,你可以直接把法院裁定發給他,把一切問題都可以推到管理人這里,相當于你多了一個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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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將會被限制高消費,無法出境
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作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債務人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除確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經人民法院同意外。
你在被限制行為期間,不得有高消費行為,包括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購買房產、車輛等大宗資產,租住高檔酒店、辦公場所等等。同時,未經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當然,這個限高措施只是暫時的(期限大概3-6個月),如果你的破產申請被駁回,或者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被法院裁定批準,或者被宣告破產時,這個限高措施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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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單獨向任何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破除申請被法院受理后,因為你的債權、債務都被管理人接管,所以你不能單獨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否則可能無效被管理人追回。
當然,如果個別清償不損害債務人財產,或者屬于債務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比如,你的父母愿意出資幫你償還你的私人借款,這個法院和管理人不會管。
四、所有訴訟案件、執行案件全部中止,移交管理人統一處理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所有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訴訟案件、仲裁案件、執行案件均應立即中止,所有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如果管理人接管后想要繼續審理的,由管理人負責處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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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后針對債務人財產提起的訴訟或者仲裁,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的,按照約定申請仲裁,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我認為,既然債務人都已經走到了破產程序,應該沒有哪個債權人愿意花費律師費、訴訟費去提起訴訟,除非是對管理人確認的債權金額不認可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
五、其他變化
除了以上幾種主要變化外,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還有以下幾類其他的變化:
- 當債務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或者需要離開居住地時,及時向破產事務管理機構、管理人報告;
- 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并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債務人應當積極就業,接受推薦就業或者自謀職業
- 不得拒絕能使破產財產增加的繼承、贈與等
- 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將由管理人決定是否繼續履行。
六、結語
可見,個人破產制度是對“誠而不幸”負債人的法律保護,在不影響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打包解決債務問題,但如果妄圖通過個人破產制度來“逃廢債”,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了。
在深圳個人破產的實踐中,大量負債人在提交個人破產申請后,又選擇撤回申請,或者被法院駁回申請,很大原因就是因為申請人無法接受上面這些硬性條件。我想,這就是為什么個人破產受理率不高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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