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本在江蘇常州某公司擔任省區總,手握穩定工作的陳先生,怎么也沒想到,2024年8月,公司一份突如其來的調令,竟將他的工作地點從熟悉的江浙地區,直接調整至千里之外的東北分公司。面對這一重大變動,陳先生明確拒絕調崗,并堅持在原崗位正常打卡上班。然而,公司卻以“曠工”為由將其辭退。一場圍繞勞動權益的糾紛就此展開,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法院最終判令公司向陳先生支付經濟賠償金、超額利潤分紅、利潤達成獎等款項,共計67萬余元。
時間回溯至2022年4月26日,陳先生與這家江蘇企業正式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直至2024年8月20日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關系已持續兩年多。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公司向陳先生出具的《員工崗位調動通知書》,僅載明將其從江浙公司調整至東北公司,對于調崗后陳先生的工資待遇、其他勞動條件是否會出現不利變更,以及公司是否會提供必要的協助、補償措施等關鍵信息,公司均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從客觀實際來看,江浙地區與東北地區地域跨度極大,工作地點的這一調整,無論是對陳先生的日常生活、家庭安排,還是個人發展規劃,都將產生巨大且深遠的影響。法院認為,如此重大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依法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進行。
一審法院進一步指出,江蘇某公司雖辯稱,基于對陳先生的月度考核評價,認為其存在不勝任當前工作的情形,故而作出調崗決定,但公司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在作出調崗決定前,已為陳先生安排過適崗培訓,也未就調整工作崗位事宜與陳先生進行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公司無法證明其已在合理可選擇的范圍內,盡可能為陳先生妥善安排后續的工作崗位與工作區域,亦未提供證據表明,針對此次長距離調崗,會向陳先生提供交通、住宿等必要的便利條件。
基于上述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在雙方就調崗事宜尚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陳先生拒絕前往新崗位報到,并繼續在原崗位上班的行為,主觀上并不存在“曠工”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曠工。此前,寧波仲裁委已作出認定,江蘇某公司以陳先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因此,陳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仲裁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以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江蘇某公司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陳先生支付經濟賠償金124650元;同時,支付2022年超額利潤分紅剩余部分392902.63元、2023年利潤達成獎剩余部分69795元、2023年超額利潤分紅剩余部分67912.65元,以及2024年度第一季度獎金22166.7元,總計67萬多元。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江蘇某公司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2025年11月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無誤,于是作出“駁回江蘇某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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