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0元買狗退款遭拒摔死狗”登上微博熱搜。據四川觀察報道,11月4日,河南周口,一男子50元買寵物狗后嫌棄其“不活潑”,要求賣狗老人退款,遭拒后當街將小狗摔死,引發關注。
11月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首先以網民身份致電周口12345,希望能了解前述事件的后續處置。11月7日,有工作人員回電稱,公安機關調查已結束,基本情況為:2025年11月4日16時許,一男子為泄憤在公共場所當眾摔死小狗引發群眾圍觀不滿,擾亂了公共秩序。2025年11月5日,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對該男子行政拘留5日。電話結束后,記者向該工作人員表明了自己的媒體身份。
此前,該男子的行為能否“受到約束或者懲罰”曾引發許多關注此事網友的討論。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重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國內是沒有出臺非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只能將寵物視為個人財產。如果侵害他人財產在民事上構成財產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則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在此新聞中,由于雙方已經達成寵物狗買賣合同,寵物狗不活潑不構成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所以要求退款是沒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的。因此買方依然是寵物狗的所有權人,買方摔死寵物狗的行為在法律上相當于是損壞自己財物,不構成違法犯罪。”鄭重權律師表示。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則表示,男子購買寵物狗后,對狗享有所有權。
“雖然我國沒有專門的反虐待動物立法,但該男子對其所購寵物狗的權利并不是無限的、絕對的。《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男子將屬于自己所有的寵物狗殘忍摔死的行為,表面上看是在行使對自己所有財物的處置權,實際上有違公序良俗。同時,該男子是在自己退款遭拒后當場將狗摔死,有著明顯地向賣狗人挑釁意味,屬于尋釁滋事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據此對其進行拘留并處罰款的治安處罰。”鄧千秋律師表示。
紅星新聞記者 王辰元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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