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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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錯封、股票遭誤賣,辛苦攢下的家底因法院錯誤執行沒了,能要回來嗎?” 現實中,這類疑問并不少見。
那么,遇到這類錯誤執行問題的,當事人應當如何維權?
一、先明確:5 類錯誤執行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情形,導致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受害人可申請國家賠償:
- 違法采取執行措施:如超出申請執行范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例如僅需查封房產卻額外凍結銀行賬戶),或對已解除查封的財產再次采取強制措施,以及違法拍賣、變賣被執行財產(如未依法評估便低價處置);
-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在執行前或執行中,違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實施,比如對與案件無關的案外人財產進行保全,或保全金額遠超訴訟請求標的額,且造成財產損失;
- 消極執行與錯誤終結: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拒絕執行(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卻長期不采取措施),或違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如未窮盡財產調查便終結執行);
- 執行對象錯誤:將案外人財產當作被執行人財產予以執行(如誤將案外人車輛查封并拍賣),或對已確定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之外的合法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 其他違法執行行為:如違法解除保全措施導致財產流失,違法對抵押物、質押物進行執行且未保障擔保權人合法權益,以及在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毀、滅失(如扣押的貴重物品因保管不當損壞)。
二、關鍵期限:2 年申請期,起算時間有講究
申請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期限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節點,需精準把握:
- 起算時間:分兩種情形,一是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身合法權益因法院錯誤執行受損之日起計算;二是若錯誤執行行為已被依法確認(如法院自行撤銷錯誤執行裁定、上級法院撤銷下級法院執行行為),則從確認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存續期間:統一為 2 年,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但存在特殊情況(如受害人因人身自由受限無法申請),可在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剩余期限;
- 例外提示:若錯誤執行行為持續存在(如財產被長期違法查封),則從錯誤執行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 2 年申請期,避免因 “持續侵權” 導致受害人錯過申請時機。
三、避坑指南:8 類情形不賠或難獲賠,提前規避
以下情況即便申請國家賠償,也可能被法院駁回或難以獲得支持,需提前了解:
- 因被執行人自身原因導致執行不能(如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而非法院執行行為違法,不屬賠償范圍;
- 錯誤執行行為未造成實際財產損失(如查封財產后及時解除,未影響財產使用、收益),僅存在程序瑕疵的;
- 受害人未先向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法院申請確認違法,直接向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需先經 “先行處理程序”);
- 申請賠償時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損失與錯誤執行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僅主張財產損失,卻無法證明損失由執行行為導致);
- 對法院執行過程中的 “合理執行誤差” 申請賠償(如評估價與實際成交價存在合理差異,非因違法執行導致);
- 賠償請求已過 2 年申請期限,且無正當理由(如未舉證證明存在人身自由受限、重病等客觀障礙);
-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導致被扣押財產損毀)或第三人原因(如案外人故意損壞被執行財產)造成損失,與法院執行行為無關的;
- 對法院作出的執行異議、復議裁定不服,未針對錯誤執行行為本身申請賠償,僅以 “裁定不公” 為由主張賠償的。
周軍律師提醒,若法院在收到賠償申請后 2 個月內未作出決定,或申請人對賠償決定中的賠償數額、方式不服,可在期限屆滿之日或收到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且賠償委員會審理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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