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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云南大理彌渡縣某村,8歲男童小楊因意外摔倒引發腦出血,搶救無效離世。
這個孩子自半歲起就被確診患有小腦萎縮、癲癇等疾病,3歲時被認定為肢體一級殘疾。
他的生命短暫而坎坷,是家中的獨子。
悲痛之中,父親楊先生根據村干部的建議,于5月4日將孩子安葬在距村子約3公里的一處國有林地。
楊先生表示,當地早夭、未結婚的孩子通常會統一葬于此地,他稱此處為“亂葬崗”,但為孩子修建墳墓時,面積和墓碑大小都遵循了當地民政部門的規定,以期寄托哀思。
然而,安息僅持續了三個多月。
2025年8月,同村周姓族人多次聯系楊先生,聲稱小楊的墳墓建在了周家祖墳附近,據稱僅相隔三四米至五六米,要求遷墳。
楊先生以土地是國有林地為由未同意遷墳。
8月14日,周某再次致電楊先生,聲稱若再不遷墳將自行推倒墳墓。
次日8月15日上午8時許,楊某芹、周某中、周某一、周某二、周某旺五人對小楊的墳墓進行了破壞。
直到9月5日,楊先生前去祭奠時才發現兒子的墓地已毀,骨灰盒被丟棄在距離墓地兩米左右的野地里,墓穴里甚至長出了小草。楊先生當即報警。
10月3日,新街派出所認為此案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刑事立案,但同日對案件行政立案。
11月1日,彌渡縣公安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五人的毀墳行為,并指出經縣發展改革局認定,被破壞的墓碑和骨灰盒在9月5日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876元。
警方決定對五人均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不過,五人中的周某中因已年滿70周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此外,澎湃新聞的報道提到,另有三人段某芬、楊某蘭、孫某花也參與了破壞行為,但警方對她們不予行政處罰,僅收繳作案工具板鋤和鋤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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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鎮政府相關負責人張某對此的解釋揭示了核心矛盾點。
涉事林地確系國有林地,不歸任何一家獨有。
但當地存在“夭折的孩子不進祖墳”的風俗,并且有一種觀念認為,雖然林地所屬權不歸哪一家,但誰家先埋,這塊地就只埋這一家族的逝者。
周家先祖葬于此地,因此周姓族人認為小楊的墳墓影響了其祖墳。
一位村干部也證實,爭議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但當地凡是孩子去世,不到年齡的都歸攏葬到一處。這使得現代土地權屬觀念與傳統殯葬習俗、宗族觀念發生了直接沖突。
2876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認定和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其中一人因年滿70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是眾多網友質疑的焦點。
許多網友認為,毀壞墳墓、丟棄骨灰盒的行為,傷害的遠非財物價值所能衡量,深深地傷害了逝者親屬的情感與尊嚴。
有網友評論:“2876元如何能衡量一位父親對早夭獨子的哀思?”
父親楊先生也對處罰結果表示不滿,認為周某等人主觀上有侮辱故意,且行為是有組織的,他已準備就警方處罰結果依法提出異議。
同時,法律條款中關于年滿70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盡管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但也讓部分公眾感到懲罰力度不足,擔憂其懲戒與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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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是一名年僅8歲的殘疾兒童,其生命權、人格尊嚴不僅在于生前,也應在其身后得到充分尊重。
這起事件促使我們思考,社會應如何為未成年人,特別是像小楊這樣身處困境的兒童,提供更周全的保護,使其免受基于習俗的歧視與傷害,確保他們生而擁有的平等與尊嚴。
“夭折的孩子不進祖墳”等習俗在特定地區或有其歷史淵源,但當其與國家的土地管理法規、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序良俗相沖突時,就需要進行引導和調整。
此事件表明,在廣大農村地區,普法工作以及推動移風易俗、樹立文明新風仍任重道遠。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執行,需要更加注重與法律法規的銜接,避免因循守舊侵害個體正當權益。
從楊先生報警到警方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期間似乎經歷了調解未果的過程。
這反映出基層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可能存在提升空間。
對于此類涉及民俗情感的敏感糾紛,能否在矛盾激化前,通過鄉鎮、司法所、等多方力量更早介入,尋求既能尊重情感又能符合法律的解決方案,是避免類似悲劇重演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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