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嵩明縣某機械化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與尋甸縣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因尋甸縣易隆農副產品市場土石方工程的工程款爭議,自 2000 年進入司法程序至今已超二十年。這場糾紛不僅是建筑行業工程結算亂象的縮影,更暴露出發包方違約、司法鑒定有爭議、執法部門審判與信訪履職不當等問題。A 公司負責人李某榮為維權奔波二十載,企業陷入絕境,女兒患精神病無力醫治,七旬的他承受身心雙重壓力,案件背后的程序與正義難題亟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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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啟幕:合同漏洞埋隱患,三大爭議引訴訟
1999 年 4 月,B 公司作為發包方與 A 公司簽訂《易隆農副產品市場工程合同書》,約定 A 公司承接土石方開挖、運輸及場地平整,價款按總量包干計算。但合同中 “施工中遇堅硬石(挖機、推土機挖不動),雙方另行協商計價” 的條款,未明確 “堅硬石” 界定標準、協商義務歸屬、時限及爭議解決路徑,僅以 “行業慣例” 簡化約定,這一漏洞成為后續糾紛導火索。
2000 年初工程矛盾激化,雙方核心爭議聚焦三點:
(一)堅硬石認定與計價之爭
A 公司施工中遇挖機、推土機無法開挖的基巖,認為符合 “堅硬石” 約定,多次要求追加工程款;B 公司卻將其歸為 “普通堅土”,主張按原合同包干價結算,還指責 A 公司 “未主動提交協商申請” 違約。因合同無明確標準,該爭議成為訴訟核心難點。
(二)工期延誤責任之爭
2000 年 1 月,經當地調解,雙方約定 3 月 15 日前完成部分工程,超期不罰前期延誤;后因進度未達標,又將工期延至 4 月 5 日,明確超期需付 17.2 萬元罰金。A 公司最終未按期完工,B 公司堅決索要罰金;A 公司則以 “施工期間降雨 150 余天(符合‘雨天工期順延’慣例)”“實際工程量遠超約定(從 49 萬立方米增至近 59 萬立方米,含大量堅硬石)” 抗辯,B 公司均不認可。
(三)工程款支付之爭
截至 2000 年 7 月,B 公司已付 A 公司工程款 177.06818 萬元,但總工程款核算差距懸殊:A 公司依施工記錄、采購憑證及行業定額,算總工程款約 450 萬元,主張 B 公司還需付 270 余萬元;B 公司委托當地部門核算,卻稱 “僅需再付 42 萬余元”。差異核心在于 A 公司將堅硬石單獨計價,而 B 公司委托機構按普通土石方單價計算,且未計入部分新增工程量。
協商無果后,2000 年 7 月 A 公司向昆明中院起訴,要求 B 公司付拖欠工程款;B 公司反訴索要工期違約金及損失,二十年司法博弈自此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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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進程:一審二審定調失準,再審初揭違規難糾偏
(一)一審判決:傾向發包方,關鍵事實認定存偏
2000 年昆明中院一審判決,雖認定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書》《調解協議》《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但關鍵環節傾向 B 公司:未采信 A 公司提交的、主張為 “堅硬石計價初步約定” 的 2000 年 3 月 25 日 “補充協議” 復印件(即便 B 公司反訴狀曾認可該協議);直接采納 B 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結果(該結果少算大量工程量)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最終一審判決:A 公司向 B 公司支付 17.2 萬元逾期罰金,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42.647118 萬元,同時解除案涉合同及相關協議。判決結果忽視了 A 公司提出的降雨影響、工程量增加等客觀事實,未審查 B 公司單方鑒定的合理性。
(二)二審判決:維持原判,未糾一審偏差
2001 年 A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高院上訴,主張一審證據采信錯誤、事實認定不清,請求撤銷原判并重新核算工程款。但云南高院審理后,認定 “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晰、法律適用準確”,駁回 A 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未對一審中工程量少算、罰金認定不當等問題進行實質性審查,延續了一審的錯誤基調。
(三)首次再審:鑒定有突破,責任劃分仍不公
2006 年,A 公司持續申訴推動云南高院啟動首次再審,核心突破是工程量與基巖造價的司法鑒定 —— 因雙方無法就鑒定機構達成一致,法院指定云南省鼎豐司法鑒定中心(下稱 “鼎豐鑒定中心”)鑒定。
鑒定結論顯示:總土石方量 58.961119 萬方,其中普通土石方 54.3962457 萬方(挖機、推土機可施工),基巖(A 公司主張的 “堅硬石”)4.5648733 萬方;基巖造價依 1998 年相關定額計算,為 199.468013 萬元。B 公司雖提異議,但無充分證據推翻,鑒定結論被法院采納。
然而再審判決責任劃分仍存瑕疵:法院以 “A 公司未主動與 B 公司協商堅硬石計價,導致爭議需通過鑒定解決” 為由,判定 A 公司承擔 70% 基巖工程款(1396276.091 元),B 公司僅承擔 30%(598404.04 元),同時維持 17.2 萬元工期罰金的判決。該劃分無法律依據 —— 依當時《合同法》,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法定義務,A 公司已實際完成基巖施工,且工程量與造價經鑒定確認,B 公司無權以 “未協商” 為由減免責任;“未主動協商” 的責任歸屬本身存爭議,執法部門卻單方面歸責于 A 公司,違背公平原則。
A 公司對該再審判決強烈不滿,隨即向云南省檢察部門提出申訴,尋求檢察監督。
檢察監督:直指判決錯誤,再審推進遇梗阻
2009 年,云南省檢察部門審查該案卷宗、復核鑒定結論及相關證據后,出具《檢察建議書》,明確指出云南高院 2006 年再審判決存在三大法律適用錯誤:
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是法定強制性義務,A 公司已完成基巖工程,工程量與造價經鑒定確認,B 公司不能以 “雙方未就計價達成協商” 為由減免付款責任,違背《合同法》關于工程價款支付的基本原則。
雙方對堅硬石計價約定不明屬合同漏洞,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可通過補充協議、行業慣例或司法鑒定確定,再審判決按 7:3 比例劃分責任無任何法律依據,且無證據證明 A 公司存在過錯,屬 “無過錯歸責”,損害承包方合法權益。
“遇堅硬石另行協商計價” 條款是對承包方額外施工成本的補償約定,協商義務應首先由發包方履行(因發包方掌握工程定價主導權),再審判決將 “未主動協商” 的責任歸咎于 A 公司,顛倒雙方義務歸屬,違背合同條款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云南檢察院認可第三方機構作出的工程量與基巖造價鑒定結論,建議云南高院啟動新一輪再審程序,糾正基巖工程款責任劃分、工期罰金認定等錯誤。
但后續進程陷入停滯:2010 年 10 月,A 公司負責人李某榮赴北京向最高法申訴,最高法通過內部函件要求云南高院對該案進行調查并依法立案再審(2015 年 8 月最高法工作人員王某接待時對此予以確認,2024 年 8 月最高法官網信息顯示已將相關材料轉至云南高院),但云南高院始終未作出明確回應,也未啟動再審程序。
此后十年,A 公司從未放棄維權:2010-2018 年,李某榮先后五次赴北京,向上級部門遞交申訴材料;2015 年 1 月、2017 年 8 月、2018 年 5 月,又多次向云南高院及相關部門郵寄申訴資料(均保留郵件憑證),但所有努力均未換來實質性進展,案件長期停留在 “等待處理” 狀態。
鑒定與審判瑕疵:違規操作加劇不公,履職失當損權益
(一)司法鑒定環節:違規壓量壓價,關鍵材料處置不當
云南高院 2006 年再審期間,指定的鼎豐鑒定中心未遵循司法鑒定 “獨立、客觀、公正、科學、合法” 原則,多番違規損害 A 公司權益:
鑒定依據不合法、不完整:采用的地形圖、高程現狀圖無單位蓋章及資質人員簽字;雖稱 “依合同計價”,卻未完整出示合同文本,且無視 A 公司 “不認可原合同單價(因有新增堅硬石工程量)” 的主張,單方面按原合同包干價核算。
堅硬石方量計算不合理、核減無依據:現場實測基巖殘留體最高 6.6 米,卻以 “地貌無法恢復” 按 “經驗取值 3.3 米” 核減 50%,又額外核減 2000 立方米(該部分屬水平點以下工程,不應扣除,且違背相關協議約定);對 A 公司提供的、與實測數據吻合的 “堅硬石約 30 萬立方米” 的《計量停工通知書》視而不見。
工程款壓價明顯、漏評關鍵項目:未按認可的堅硬石單價核算工程款,對不確定方量用 “0.7 修正系數” 核減卻不說明依據,且未納入云南省林業勘探部門計算的 “水平點以下 246462 立方米工程量”,合計致 A 公司工程款核減 7266831.05 元。
關鍵材料處置不當:2005 年 6 月 14 日 A 公司遞交的林業勘探設計院圖紙、公路設計院原圖紙等關鍵材料,鑒定中心未說明理由退回部分且未歸還,致 A 公司后續申訴證據不全。
(二)執法部門審判與信訪:履職失當,推諉拖延致案件停滯
除鑒定問題外,云南高院在審判與信訪處理中亦履職存瑕疵:
審判漏判關鍵款項:2006 年再審判決未計入多項應支付給 A 公司的費用,包括新增普通土石方對應的工程款 334491.53 元、A 公司已支付的各類鑒定費與訴訟費(天宇公司鑒定費 6.3 萬元、一審訴訟費 2.9259 萬元、二審訴訟費 3.251 萬元、鼎豐鑒定費 2.5 萬元)、錯誤核減的 2000 立方米堅硬石工程款 8.74 萬元。按客觀事實計算,B 公司應付款合計 3794483.25 元,加上鑒定違規核減的 7266831.05 元,總應補金額達 9476440.24 元,再審判決未對上述款項進行認定。
信訪處理違規,推諉拖延問題突出:云南高院信訪部門工作人員張某穎多次違背信訪工作條例規定:2020 年中央巡視部門進駐時承諾 “2021 年 6 月底前糾正錯案”,2022 年稱 “已開兩次審判委員會,將立案判決”,均未被落實;2023 年 12 月郵寄 “立案材料清單”,A 公司按要求提交后,又以 “材料不全” 為由不予立案;李某榮提出 “張某穎瀆職應回避” 的申請被明確拒絕,且未告知后續負責人員。張某穎還對七旬老人李某榮說出 “拖病拖死,案件自行了結” 的不當言論,違背司法工作人員職業操守。
違規人員未被追責反晉升:張某穎雖存在 “忽悠扯皮、瀆職不作為” 問題,讓 A 公司感到不公。
結語:懇請依法再審,還當事人公正與生機
二十年纏訟,A 公司負責人李某榮從壯年走到古稀,企業因資金被拖欠而停產,家庭因長期訴訟壓力支離破碎 —— 女兒患上精神病卻無力承擔治療費用,生活陷入絕境。從案件事實與法律依據來看,云南高院 2006 年作出判決書,完全符合相關法條規定的再審事由:既有 “新證據(尋甸氣象局降雨數據、新增工程量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決”,也存在 “原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工期罰金、責任劃分)”“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合同法》關于工程價款支付的規定)” 等情形。
司法的終極目標是維護公平正義,而非讓當事人在漫長的訴訟中耗盡心力。懇請相關部門正視該案中存在的發包方違約、鑒定機構違規、法院履職失當等問題,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判決,判令 B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關費用,讓七旬老人李某榮得以醫治患病女兒、維持基本生活,讓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真正彰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法治精神。事件后續,媒體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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