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過律師認識了這個中間人,他承諾花錢就能辦取保候審,我們交了5.5萬元,最后卻被判刑一年半,錢也要不回來。報案后,警方卻說中間人不構成詐騙,對此我們難以理解。”近日,59歲的吉林松原王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講述了自己的遭遇。
“無心犯罪”
34歲兒子初到南寧干網約車
運送4人至邊境線半年后被警方抓獲
王女士介紹,她和丈夫老家在吉林松原,因南方氣候適合康養,她和愛人便于2024年與兒子一同到廣西生活。34歲的兒子開網約車期間,不想卷入偷渡案被捕。更令他們無措的是,為“撈人”花出的“關系費”還打了水漂。
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24年11月,王女士兒子在防城港市某小區附近接上4名乘客,按他人指示將他們送至高速公路指定位置。后經調查,這4人是偷渡人員,原本計劃翻越護欄后由另一車輛接應,但在東興市某小區門口等待時被警方抓獲。
根據偷渡者的供述,王女士兒子因涉案于2025年5月28日被捕。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認定王女士兒子獲利1100元,到案后已全部上繳,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屬犯罪未遂且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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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免災”
花錢找中間人托關系辦取保候審
錢花了仍被判刑疑被騙
“我兒子本科畢業,在來廣西之前一直在大企業工作,從未有過不良記錄,此次犯罪是因對法律無知造成的,雖然被判刑不冤枉,但也算不上可恨。再加上他本身就有甲狀腺癌,我們對他很是揪心。”王女士夫婦回憶,心急如焚下,經遠方親戚介紹認識了廣東東莞的一位姓唐的律師,后經該律師介紹,又認識廣西南寧一位“自稱在司法界關系很硬”的周某,“周某說我兒子犯罪較輕,且兒子的甲狀腺癌屬于取保候審范疇,只要花8.8萬元,他就可幫忙。”
王女士回憶,因為周某是律師介紹,再加上周某稱自己此前還成功為一起走私案涉案人員辦理過取保候審,基于“信任”,雙方于2025年7月16日簽訂了一份《刑事委托辦理協議》,約定周某為王女士兒子辦理取保候審并爭取緩刑,其中提到:“收到代辦費用25天內,辦理好取保出來,3個月左右,具體以實際開庭為準,當事人到法院開庭,一審結束判緩,不收監當天直接回家。”總費用8.8萬元,首付5.5萬元。協議還注明:若30天內未辦成取保,5.5萬元將無條件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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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約定的期限過去,王女士兒子未能取保,“我按照協議要求周某退款,他卻表示只能退還2.75萬元,稱雖然事沒有辦成,但‘錢已經花在打點關系上’。”雙方未達成一致,王女士認為自己遭遇詐騙。
警方回應
“對方確實幫辦,只是被駁回了”
建議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
王女士出具的受案回執顯示,8月31日,她向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派出所報案稱遭受合同詐騙,派出所已于當日受理。3天后,她收到了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其內容顯示: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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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王女士感到很是不解,提起復議。9月30日,公安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分局出具刑事復議決定書,維持原決定。
對此情況,記者以王女士家屬身份向辦案民警咨詢,警方稱此事確實是由派出所受理的,但具體案情需王女士本人咨詢。隨后,王女士親自咨詢時,警方工作人員開始回復此案已不予立案,若不服可上訴。在王女士不斷追問下,對方稱:“經查,周某確實幫你辦事了,他找了人提交取保申請,只是被駁回了。建議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若不服警方決定可上訴。”
11月3日上午,王女士多次撥打介紹人——廣東東莞唐姓律師的電話,均無人接聽。
律師說法
王女士兒子獲利少但罪責重,法院判罰合理
周某若不涉嫌詐騙罪即涉嫌行賄罪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王女士的兒子在明知或應當明知乘客是偷渡人員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法院最終判處其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這一判決結果完全在法定量刑范圍之內。
對于王女士托人辦理“取保候審”一事,付建律師解釋道,取保候審并非無罪釋放,而是看守所先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釋放,等待開庭審判,這是一種要求隨叫隨到的刑事強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行較輕,且不存在逃跑風險,取保候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司法資源的壓力。
付建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取保候審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產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或是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且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產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已滿,但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
付建表示,根據王女士的調查,周某作為“中間人”虛構自身辦事能力,已涉嫌詐騙罪。然而,經警方查實,周某確實提交了取保申請,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成功申請取保候審。如果經進一步核實,存在其將部分款項用于“打點關系”的情況,那么這種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便構成行賄罪。即便最終未能成功,仍可能被認定為行賄未遂,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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