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來說,有可能就沒有事了,但是從實務中看,大概率還是會繼續處理的,不過非常有可能會被宣告緩刑,乃至免刑。
接下來我們展開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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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顧名思義,就是經過一定的保證之后,在外面等候審理。
但是,取保候審并不是什么事都沒有了,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
相較而言,取保候審是最輕的,可以不用在看守所羈押。
2.三天就取保候審,說明情節很輕。
根據你說的情況,你應該是首先被刑事拘留了,但是沒有到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直接做出了取保候審的決定。
由于刑事拘留和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以法律對這個措施的實施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刑事拘留,但是必須在刑事拘留的時間范圍內,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這個時間一般是三天,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7天,而具有多起犯罪事實的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30天。
如你所述,在三天之內即決定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說明公安機關都沒有提請批準逮捕。
3.刑事拘留三天即取保候審,有多種可能。
第1種是經過偵查發現嫌疑人并沒有實施相關的行為。
比如發現了新的能夠證明嫌疑人不在場的證明,或者發現了新的犯罪嫌疑人。
第2種是嫌疑人實施了相關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
比如,嫌疑人所實施的是倒賣玉米的行為,最開始按照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但是后來發現他的行為并不構成這個罪名。
第3種是嫌疑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但是他有違法阻卻事由。
最常見的就是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比如最開始認為是互毆,但是經過偵查發現嫌疑人是在忍無可忍,實在無奈的情況下才反擊的,而且行為并沒有過度,所以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對于以上幾種情況下,最后公安機關大概率會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也就是認為嫌疑人無罪。
第4種是嫌疑人與被害方達成了和解。
這種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案件系一起盜竊案件,嫌疑人并非慣偷,只是出于一時貪小便宜的心理拿了其他人的、價值不是很高的財物。
在刑拘的三天里,他的親屬將這個財物返還給了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這種情況下,最終嫌疑人大概率會被宣告緩刑,當然也有可能會被免刑,甚至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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