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轉自: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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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廣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 預付式消費是一種以消費者先付清價款、經營者之后分期或分次兌付商品或服務為顯著特征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在合同訂立階段、履約方式及預付卡使用上存在傳統消費形態下不會遭遇的特別風險。為集聚更多資金,經營者會采取高壓銷售策略或實施欺詐銷售伎倆,使消費者在遭受心理壓力或欠缺必要信息的情況下輕率或沖動地訂立合同。先付款、后兌付商品或服務的履約方式,消除了合同義務履行的均衡性,使消費者喪失各種履約抗辯權。當經營者以“突然閉店”“卷款逃跑”等方式毀約時,消費者不但會因事后救濟陷入維權困境,而且會因經營者喪失支付能力而得不到救濟。消費信息的不透明、不對稱及格式條款的單方設定也會使消費者承受事先不可預測的受損害風險。 為維護司法裁判的統一性,并為當事人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以預付式消費者合同為基礎,確立了撤回權、法定解除權、懲罰性賠償、格式條款無效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但是,由于各種原因,該司法解釋未能對預付式消費提出的消費者特別保護問題作出系統規定。為順應大力提振消費的政策需求,深入探究如何系統構建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保護的特別機制,具有重大實踐價值。 以系統觀念看,預付式消費提出的消費者特別保護問題,需從以下四方面著手完善法律規則體系。第一,統一的履約擔保制度。在預付式消費中,先付款后消費的消費者實際上授予經營者一種長期信用。為這種授信提供充分、統一的履約資金擔保,至關重要。為保護經營自由,應盡可能建立多元化的履約擔保方式,供經營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采用。第二,預付卡統一管制制度。憑卡或刷卡消費(購買)是預付式消費的重要特征。預付卡統一管制涉及預付卡的使用期限或截止時間、預付卡的使用費用、預付款余額的兌現、預付卡的信息披露四方面內容。第三,服務消費情形下消費者的任意解除權。任意解除權與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長期授信具有明顯的契合性,有必要在預付式服務消費中賦予消費者一種類似于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任意解除權。第四,經營者的前合同信息披露義務。在達成預付式交易之時,經營者應把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條件、撤回期限、權利行使方式、權利行使后果、經營者的姓名或名稱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消費者。 總之,有必要通過修補現行有關預付式消費的規則,制定一部對消費者具有系統保護功能的預付式消費管理法。 (原文刊載于《政法論壇》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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