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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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晚高峰通勤時段,城市主干道車流如織,短視頻直播平臺上,不少自媒體賬號在過街天橋將鏡頭對準路面。穿梭車輛的車牌、甚至駕駛人與乘客的面部特征清晰可辨,單場直播在線人數(shù)動輒數(shù)千,彈幕里不僅討論路況,還會對車輛與司機評頭論足。
記者在主流直播平臺檢索發(fā)現(xiàn),此類聚焦城市交通樞紐、擁堵點的“交通實況直播”自媒體賬號正悄然增多。鏡頭在公共空間毫無遮掩地記錄,部分主播還會二次剪輯直播內(nèi)容:一段車輛強行加塞的視頻,配上音樂和標題,就能在短視頻平臺獲得數(shù)百甚至上千播放量;駕駛員的瞬間走神或走錯路的行人,被制作成“馬路迷惑行為”視頻,供網(wǎng)友評頭論足。這場看似普通的直播與二次創(chuàng)作,實則暗藏法律爭議——公共場景下的持續(xù)拍攝、直播與剪輯,是否游走在法律邊緣?又是否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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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邊界:公共空間并非“法外之地”
“路上是公共場合,有什么不能拍的?”不少網(wǎng)友認為,直播路況既能幫車主了解交通情況,還能起到公共監(jiān)督作用。但反對聲音同樣強烈:“公共場合不等于放棄所有隱私”,有網(wǎng)友擔憂,清晰的個人與車輛信息若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可能衍生“人肉搜索”、線下騷擾,甚至針對特定車輛或個人的精準詐騙、財產(chǎn)侵害,讓無辜路人暴露在未知風險中。
“必須明確,公共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駿律師援引民法典第1032條解釋,隱私權涵蓋“私人生活安寧與私密信息”,這意味著可識別的面部特征、車牌號等信息,即便在公共空間,仍受法律保護。
他結合案例進一步說明:2023年,某主播直播高速公路車禍時未遮擋受害者容貌,法院雖未立案,但認定其行為符合隱私權侵權要件;類似地,深圳地鐵直播事件中,乘客未打碼的正臉畫面被傳播,直接違反民法典第1019條關于肖像權的規(guī)定。
針對“公眾知情權”的爭論,周駿強調(diào)其“有限性”——公眾知情權需服務于“公共利益”,比如交通擁堵預警、執(zhí)法監(jiān)督等。若自媒體以“趣味”為名將車輛加塞片段二次剪輯傳播,就可能超出合理范圍,同時侵犯他人肖像權與名譽權。
侵權認定:“合理期待原則”不等于同意傳播
山東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于靜指出,當前多數(shù)自媒體直播交通實況時,存在明顯侵權嫌疑:既未對出鏡者面容、車牌等敏感信息做匿名化處理,也未獲得當事人明確同意,反而通過放大交通違規(guī)行為博取流量,甚至直接商業(yè)變現(xiàn)。“這類行為已偏離‘公共記錄’的初衷,滑向侵權的灰色地帶。”
她援引司法實踐中的“合理期待原則”解釋:駕駛人在公共道路行車時,雖應預見到可能被公共監(jiān)控或他人偶然拍攝,但“這絕不意味著同意自己的形象被實時傳播至網(wǎng)絡、面容被清晰識別,甚至行為被剪輯后公開點評”。
于靜認為,公共場合的隱私權保護并非“非黑即白”,需綜合考量三個關鍵因素。拍攝內(nèi)容是否涉及私密領域:車輛內(nèi)部空間通常視為私密領域,清晰拍攝車內(nèi)人員并公開面容,可能構成侵權;傳播目的是否正當:若為交通安全警示,尚屬合理。若僅為博取流量、娛樂炒作,則可能構成權利濫用;是否盡到“最小侵害”義務:是否對車牌、人臉等敏感信息做必要的模糊處理。
“當直播內(nèi)容超出必要的公共利益范疇,且未采取基本隱私保護措施時,侵權風險會顯著增加。”于靜補充道。
平衡之道:如何兼顧公眾知情與隱私保護?
既要滿足公眾對路況信息的需求,又要守住法律與倫理紅線,該如何平衡?周駿認為,核心是遵循“比例原則”——以最小的隱私干預,實現(xiàn)最大的公共利益,需通過技術、制度、社會共治形成綜合方案。
在技術層面,他主張“強制使用自動化隱私保護工具”,建議平臺引入智能技術,實時對人臉、車牌等敏感信息做高斯模糊或像素化處理;同時參考國際經(jīng)驗,建立“先審后播”的智能審核機制,有效過濾敏感內(nèi)容。
在制度層面,需進一步完善法制設計: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明確交通實況直播的合理使用邊界,參照“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的相關條款,貫徹“必要性原則”與“最小化原則”;建立“分級授權機制”——公共機構直播需在法律授權范圍內(nèi)開展,自媒體直播則需向平臺備案,涉及敏感信息時需取得當事人同意或完成自動脫敏。
周駿直言,健康的直播生態(tài)離不開社會共治:平臺需依據(jù)《網(wǎng)絡安全法》落實主體責任,對侵權內(nèi)容采取“即時阻斷”等處置措施,建立主播黑名單制度和便捷投訴渠道;自媒體從業(yè)者應加強行業(yè)自律,避免發(fā)布歧視性或侵犯他人尊嚴的內(nèi)容;公眾也需提升隱私意識,明確自身在公共空間的權利邊界,必要時可主動要求停止拍攝或刪除涉及本人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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