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起因彩禮導致的悲劇案件引發(fā)廣泛關注。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男子陳某與女子武某訂婚,在未按約定時間送36萬元彩禮后,陳某與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并輕生溺水死亡。
事后,陳某父母將武某及其父親起訴至法院,索賠20萬元。10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認定武某父女行為與陳某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不承擔責任,武某自愿補償2萬元,法院予以支持,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事件不僅是個人情感與家庭矛盾的悲劇,更涉及諸多復雜法律問題。
事件回顧:彩禮糾葛與悲劇發(fā)生
2024年2月,經媒人介紹,陳某與武某訂立婚約,男方送壓手禮10萬元和三金。后陳某提出分手,女方退還彩禮。2024年底,陳某托親屬到女方家要求再次訂婚,雙方及家人、媒人協(xié)商,男方自愿拿出彩禮款36萬元,約定正月初六送彩禮,正月初九結婚。
然而,約定時間到來時,男方未送彩禮。武某催促后,陳某告知其與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離家并表示自殺想法。武某雖安撫勸阻并聯(lián)系陳某親友尋找,仍未能阻止悲劇發(fā)生。
陳某父母認為,武某及其父親在彩禮問題上對陳某進行語言暴力、情緒控制和精神PUA,甚至以死逼迫送高額彩禮,導致陳某死亡,因此要求賠償并賠禮道歉。武某父女則辯稱,陳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應承擔后果;彩禮是雙方協(xié)商結果,自己在陳某表達輕生念頭后已盡力勸阻通知,不存在過錯,不應擔責。
法院判決依據:厘清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法院在判決中,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進行判斷:
言語不當與因果關系:武某在與陳某相處過程中雖有言語不當,但多為戀愛矛盾中的情緒化表達,無逼迫、引導不良行為目的,陳某也未因此產生負面情緒和不良行為,且不當言語集中在第一次解除婚約前后,二人復合后影響已中斷,與死亡無因果關系。
催促彩禮的性質:武某催促送彩禮行為未達逼迫程度,是合理行使權利。在陳某表達輕生想法后,武某積極安撫勸阻并通知其親友,已盡救助義務。
彩禮協(xié)商的合法性:36萬元彩禮是雙方協(xié)商結果,武某父親不存在臨時增加彩禮過錯行為,與陳某死亡無直接關聯(lián)。
陳某的自主責任: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生命有最高注意義務,自殺是其自身意志體現,是導致死亡直接原因,自身應承擔責任 。
法律層面解讀:從法律規(guī)定看責任認定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這起案件涉及多個法律要點:
民事行為能力與責任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對行為后果負責。陳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行為包括自殺決定需承擔責任。除非他人行為構成故意侵權或有法律規(guī)定特殊義務未履行,否則他人不對其自殺后果擔責。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責任需具備行為違法、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本案中,武某父女催促彩禮和言語行為不違法,武某在陳某表達輕生想法后積極救助,無主觀過錯,其行為與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不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無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婚約財產糾紛相關規(guī)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彩禮糾紛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本案雖非單純彩禮返還糾紛,但彩禮協(xié)商及給付是背景。36萬元彩禮經雙方協(xié)商,男方未按約定給付,女方催促屬合理,未違反規(guī)定。
這起案件提醒大家,婚姻中彩禮問題需謹慎協(xié)商溝通,避免因經濟因素給感情和家庭帶來過重負擔。同時,面對生活矛盾和壓力,應保持理性,珍惜生命。
從法律角度看,法院判決基于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既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為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明確行為邊界和責任認定標準。
切莫讓高額彩禮成為年輕人婚戀路上的“沉重枷鎖”。從最初訂婚的10萬元“壓手禮”,到復合后的36萬元彩禮,不斷攀升的數字早已背離了彩禮作為傳統(tǒng)婚俗“心意表達”的本意。
婚姻的價值在于兩個人的相互扶持、共同經營,而非用金錢堆砌的“門檻”。唯有讓情感回歸婚戀的核心,才能避免類似的悲劇再次上演。
來源 | 南方都市報、中國新聞周刊、紅星新聞、大象新聞
編輯 | 姜玉函
責編 |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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