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馬先生的父親因跨省倒賣12538.7克黃金,被浙江臺州警方以行政處罰沒收全部黃金,還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拘留,后取保候審卻未被起訴判刑。2003年政策調整,個人買賣黃金不再構成犯罪,馬先生為此多次討要黃金、起訴警方,均因超訴訟期限等原因未果。如今他再次索要信息公開,警方僅回應“合規合法”。本文結合案例和法律規定解析爭議焦點,還原這場持續27年的“黃金糾紛”。
一、事件回溯:27年前賣黃金觸法,如今政策變了
1998年的中國,個人倒買倒賣黃金可不是小事。馬先生的父親發現甘肅和浙江的黃金收購價有差價,就從甘肅收了12538.7克黃金(相當于25斤多),準備去浙江臺州賣掉賺點差價,結果在大巴車上被警方當場查獲 。
當時警方給出的處罰依據是1987年發布的“兩高兩部”(87)24號文件,這個文件明確規定,個人非法倒賣黃金2000克以上就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要追究刑事責任。馬先生父親攜帶的黃金遠超這個標準,警方不僅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了全部黃金,還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拘留。后來馬先生交了3萬元保證金,才把父親取保候審出來,但此后既沒起訴也沒銷案,事情就這么“懸”著了。
轉折點出現在2003年,國務院取消了黃金收購許可等行政審批,個人買賣黃金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馬先生覺得有了希望:既然現在賣黃金合法了,父親當年沒被判刑,案子也沒結,警方就該還回黃金。可他多次找臺州警方溝通,都沒得到滿意結果。2015年、2016年他兩次起訴,要求信息公開和退還黃金,前者勝訴卻只收到一份舊文件,后者因“超過訴訟期限”被駁回。
最近馬先生再投訴,警方在錄音里回應:“案件合法合規,該公開的都公開了”,至于黃金流向,只說“合規合法”,沒給更多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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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為啥“同案不同命”?關鍵在這兩點
很多人拿吉林于潤龍的案子對比,覺得馬先生也該拿回黃金。2002年于潤龍因倒賣46公斤黃金被批捕,2003年政策調整后,法院依“從舊兼從輕”原則判他無罪,最終警方還回了全部黃金。但馬先生的情況,律師卻說“要回黃金很難”,核心差別在這兩處法律關鍵點:
1.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兩碼事
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林虎才律師明確指出,馬先生父親的案子里,沒收黃金是行政處罰,早在1998年就生效了;而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刑事問題,兩者相互獨立。2003年政策調整影響的是刑事認定,按“從舊兼從輕”原則,沒被起訴的馬先生父親自然不構成犯罪,但這改變不了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 。
這就好比開車闖了紅燈被罰款,后來交通規則改了說這種情況不罰款了,但之前交的罰款沒法退,因為當時的處罰符合當時的規定。行政處罰一旦生效,只要沒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起訴,就很難推翻。
2. 信息公開是權利,但有邊界
馬先生要求公開調查筆錄、黃金處理清單等信息,律師認為這是合理權利。根據當時的《行政處罰法》第53條,沒收的財物必須公開拍賣后上繳國庫,不能私分截留。馬先生有權知道黃金是怎么處理的、拍賣款去哪了 。
但警方說“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公開”也有依據,行政處罰案卷里的部分內部材料可能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不過法院早年已明確要求警方公開立案標準、辦案程序等內容,只給一份舊文件顯然沒滿足要求。
這里還要普及一個法律原則——“法不溯及既往”,簡單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管昨天的事。要是允許新法推翻舊處罰,大家就沒法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了,這也是警方堅持“當年處罰合規”的核心依據。
三、網友熱議:合規之外,更要“合情理”?
事件曝光后,網友觀點分成了兩派,爭論很激烈:
- 支持警方派:“當年規定擺著呢,人家按規矩辦事沒毛病。20多年了才一直鬧,早過了申訴期,現在說這些沒用。”“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不然法律還有啥權威性?”
- 同情馬先生派:“雖然當年合規,但黃金畢竟是私人財產,現在政策變了,就算不還黃金,也該說清楚咋處理的吧?一句‘合規’太敷衍了。”“于潤龍能要回來,為啥這個案子不行?都是倒賣黃金,區別在哪?”
- 理性探討派:“關鍵是沒收的黃金流向要透明。如果真按規定拍賣上繳國庫了,拿出票據就行;要是沒按規定處理,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法律既要講原則,也要考慮情理,25斤黃金對普通家庭不是小數,給個明確說法很重要。”
結論:黃金難回,但“知情權”不能含糊
從法律層面看,馬先生要回黃金的可能性確實不大,畢竟生效的行政處罰難以推翻。但這場持續27年的糾紛,核心早已從“能否退黃金”變成了“能否給個明白說法”。
警方說“合規合法”,但合規的證據不該只有一份30多年前的舊文件。當年沒收的黃金是公開拍賣了?還是按其他規定處理了?拍賣款項是否足額上繳國庫?這些信息的公開,既是對當事人權利的尊重,也是政府部門公信力的體現。
最后想問問大家:你覺得馬先生該繼續討要說法嗎?對于這種“政策變了但舊處罰已生效”的情況,除了信息公開,還該有其他解決辦法嗎?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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