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其傷害或疾病是否屬于工傷的行政確認行為。這一認定是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也是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的基礎。
網友咨詢:
我在工廠干活時受傷,老板賠了我3萬塊錢私了。但現在傷情變嚴重了,治療費都不夠。想問下這種情況還能不能申請工傷認定?
侯澤英律師解答:
即使已經簽訂私了協議并獲得賠償,勞動者仍有權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具有公法屬性。而私了協議屬于民事合同范疇,二者屬于不同法律領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的賠償協議,不影響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即使已簽訂私了協議,勞動者仍應注意保存工傷證據,包括:事故現場照片、醫療記錄、證人證言等。申請工傷認定后,勞動者還可依法主張以下權利: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提起工傷保險待遇仲裁、主張工傷復發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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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澤英律師補充:
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侯澤英律師
1984年出生,中共黨員,山西晉杰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合伙人律師。曾擔任山西省代縣人民政府,太原市迎澤一大隊的法律顧問。執業理念:最大程度的維護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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