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職工”這個詞,可能有不少人覺得這是源自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了,一般我們指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的一般工作人員。
但是說實話,職工這個詞在計劃經濟時代以前,實際上指的是兩類群體。關于政策的規定,我們可以找到1957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還有1958年《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
按照上述兩個規定,雖然說具體的概念內容沒有明確,但是女性工人的退休年齡確定為50周歲,女性職員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這一規定實際上是綜合考慮到人們崗位不同而作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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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前尋找,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中有相關規定,但明確的是女性工人、職員可以在50歲時退職養老,既不是周歲,也不是退休。但是內容差不多的。可以看出,建國初我國已經有了工人和職員的區別。但是工人和職員究竟指的是哪類群體呢?并沒有太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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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上搜到的一些內容,工人一般指的是筋肉勞動者,而職員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規定。
然后,近期暖心查找了民國時代的一些職業介紹規定,恰好遇到了有關接近的解釋。
根據民國24年8月7日國民政府公布的《職業介紹法》和民國31年8月1日社會部公布實行的《私設職業介紹所暫行辦法》,當時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凡合于左列資格之一,得向其所在地之私設私設職業介紹所申請介紹職業:
一、具有職業之知識或技術者。
二、具有相當之體力及經驗堪任勞動者。”
雖然沒有明確提出,這是職員或者工人,但很明顯,職員就指的是第1類擁有職業知識或技術的人員,而工人就指的是第2類具有相應的體力和經驗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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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國20年12月3日實業部公布的《職業介紹所暫行辦法》的規定雖然有所區別,但內容差不多屬于上述規定的前身
“一、有某種職業之知識或技能者。
二、有相當之體力及經驗勞工者。”
后續工人和職員的變遷。
后續在1978年《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就已經取消了工人職員的區別稱呼。只有人們身份的區別,工人和干部。身份不同確定退休年齡的話,與工作崗位也就沒有多大關系了。
等到了90年代國家推動國有企業用工制度改革,2001年,國家發布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取消了企業的行政級別,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這時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明確的是,女性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是55周歲,其他女性職工是5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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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我們和民國時代的規定相比較的話,目前絕大多數人的崗位都屬于職業技術人員,可能只有少數以體力工作謀生農民工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工人。只要掌握了一定的技術,而且工作崗位又需要這類人員,這樣的崗位都應該屬于職員崗位。
不過也不用擔心,目前全國并沒有這種糾結文字定義的意向。在退休年齡方面,我們隨著漸進式延遲退休的實施,女性不同類別之間的退休年齡正在逐漸并軌。到2039年12月份,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齡普通職工變為55周歲,女性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變為58周歲。即使有彈性退休的規定,可以申請提前三年退休。實際上她們的退休年齡差別也縮小了兩年。
當然,法定退休年齡是對有能力和意愿的職工做出的限制。個人可以申請最早提前三年退休,這是沒病沒災的情況下。如果是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勞動者就可以辦理病殘津貼了,這一制度是沒有任何年齡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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