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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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效力與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關聯性,是建設工程領域的高頻爭議點。當施工合同因違法分包、資質瑕疵等情形被認定無效時,施工方能否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直接關系到其核心權益的實現。
那么,施工合同無效的,施工方還能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明確:
施工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施工方喪失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施工方仍有權就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主張優先受償。
最高院認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并非排除適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的條件。理由是:工程款優先權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賦予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一項法定優先權,其立法目的是保障承包人能夠及時取得工程款。在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上述有關費用也已實際發生,應當由發包人予以支付。
因此,只要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而且工程款數額能夠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人的優先權即受法律保護。發包人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施工人對工程款不享有優先權的觀點不能成立。
關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期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最高院在《寧夏鈺隆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寧夏藍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也明確: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的工程價款請求權同樣需要優先于一般債權得以實現,故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明確施工合同無效時施工方的優先受償權,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一方面,可有效保護施工方尤其是中小建筑企業的權益。施工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合同無效后若喪失優先受償權,其工程價款可能因發包方債務問題無法清償,進而引發農民工工資拖欠等社會問題,該認定為解決此類問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有利于規范建設工程市場秩序。該認定并未縱容合同無效行為,而是以 “工程質量合格” 為前提,既避免了發包方借合同無效逃避付款義務,又倒逼施工方重視工程質量,形成 “質量優先、權責對等” 的市場導向,推動建設工程市場健康發展。
周軍律師提醒,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遵循 “質量優先于合同效力” 的裁判規則,明確施工合同無效時,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施工方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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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202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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